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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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现目前,二手房交易越来越多,二手房案件纠纷,已经成为各大法院审理案件中较多类型的一种。为了规范二手房买卖市场的秩序,同时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国家结合二手房买卖的现象,做出了很多法律法规。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今天,给我给大家做了下面解析。一、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
2、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能够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卖人在获得(房地产证)之前与别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获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3、,不予支持。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该条的讲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讲明)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完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能够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获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等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步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获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因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获得(房地产证)之前,能够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5、。三、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地产抵押期间,与别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抵押的商品房转让,受让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知道该房屋有抵押的,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转让人未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受让人不知道房屋有抵押的,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让人有权主张撤销。该条是关于商品房所有权人将抵押的房屋予以转让的行为效力问题。该条的讲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讲明)第十五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抵押的情况,为转让抵押房屋而签订的转让合同能否有效?固然(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
6、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又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如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能够行使抵押权,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能够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可见(担保法解释)是认可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即便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受让人,受让人可以以根据转让合同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商品房所有人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以及再设定抵押等处分权,只是处分权遭到了一定的
7、限制。商品房抵押人是能够转让被抵押的房屋的,并且,抵押人转让被抵押房屋时,即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抵押的情况,只要受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在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都是有效的。(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应该理解成“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抵押人和转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而不是讲转让合同在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无效。实践中,对于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所签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分两种情况确定:(1)如抵押人在转让时告知了受让人房屋抵押的情况,或者受让人对房屋抵押情况是明知的,而仍然签订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2)如抵押人未告知受让人抵押情
8、况,受让人在签约时也确实不知道房屋有抵押的,抵押人存在欺诈行为,转让合同因而成为可撤销合同,受让人享有撤销权。受让人自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不请求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转让合同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房屋所有权人一房数卖,后手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因订立时间在后而被认定为无效。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根据下面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9、支持;(三)均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房屋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条是关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应怎样处理的问题。该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原则作出。该条的讲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第十条。在一房数卖,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假如数个买受人均请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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