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管理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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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管理制度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0898受权服务中心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公布时间:2021年8月1日发文单位:上海添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受权服务中心属下代理人行为,维护该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受权服务中心的委托,向受权服务中心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受权服务中心受权的范围内代为开展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所属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代理人指个人代理人。第四条但凡与本受权服务中心签约的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代理人从事有色金属投资和服务咨询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遵守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本受权服务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遵循自愿和诚实信誉原则。第六条代理人在受权服务中心受权范围外代理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承当。第二章资格第七条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本受权服务中心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书)下面简称(资格证书)第八条凡通过面试,参加受权服务中心新人培训,并考试获得通过者,可获得(代理资格证书)。第九条(资格证书)是本受权服务中心对具有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能够作为展业证实。第十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未从事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第十一条下面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
3、证书):曾遭到刑事处罚者;曾违背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遭到处罚者;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该行业代理业务者。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由本受权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第三章个人代理人第十三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受权服务中心委托,向本中心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中心受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业务的个人。第十四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须与本中心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书),履行代理的义务和责任,并获得相应权益。第十五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客户购买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投资产品的交易账户的开户;代理客户对泛亚系统操作的培训、咨询、建议、投诉与售后服务。第四章执业管理第十六条代理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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