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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资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赏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建立内部鼓励与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劳动管理、用工、赏罚需按照本制度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第三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对违章违纪者按照本制度处罚。第二章劳动工资管理第四条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同时注重兼顾新老职工的利益,确定工资构造标准。第五条工资计算与构成1、工资计算
2、: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771号文(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精神,月工资按制度工时20.92天计算。加班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假按缺勤时间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劳动部门及本厂考勤制度规定计算。2、工资构成:实行组合式工资构造,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津贴+补贴构成。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发放。基本工资: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70%;效益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30%;津贴补贴: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工作一天超过4小时不含发给饭费伍元,交通费贰元,职工上夜班或连续
3、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发给150%的夜班费。其它各项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第六条严格控制加班工时,确实需要,经批准后,按下面规定计算。1、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计算加班时间。每八小时按一天计算,天天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150%。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200%。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300%。第七条下列各项收入不记入最低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2、饭费补助、交通费。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劳保福利待遇。第八条职工在法定工
4、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企业保证职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个人收入已到达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如当月漏税,下月从工资中扣除。第十条由于企业工作任务缺乏,造成部分人员下岗待工,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职工保险制度第十一条养老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十二条失业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十三条大病基本医疗统筹费及补充医疗。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四章各种假别制度第十五条事假。1、请事假不得低于1小时缺乏一小时按1小时计算。2、请事假按缺勤小时扣发工资。3、职工请事假在外地期间,得疾病或慢性病复发,持乡镇以上医院
5、证实在2天以内、区县级医院证实在7天内,生病期间按病假处理,规定天数以外按事假计算。4、职工上班不许带小孩,违背规定按事假处理,小孩发生问题由家长负责。第十六条病假。1、职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医疗期内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病假工资。职工患病经医院证实后按病假处理,有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务证实才有效。凡到医院看病未开病假的,凭当日挂号条填写请假单按病假处理。2、职工离开岗位看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30分钟的要填写病假条。3、职工在医疗期内病休,应按时交病假条,日期应连续不断,如有中断视为医疗期停止。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免交假条。4、职工病假期间如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产假
6、、婚丧假、公假等情况,可按时间扣除,前后病假仍连续计算。5、医疗期的计算按劳动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工伤。1、职工负伤、致残、死亡,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共商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3、因本企业长期从事有害作业,并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其门诊治疗期间支付给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十八条婚、丧假。1、职工结婚凭结婚
7、登记书给假3天;职工男25岁、女23岁,初婚登记的除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由职工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必须本人料理的给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天。3、职工不满一岁的子女死亡给假1天;满一岁以上子女死亡给假3天。4、夫妻双方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寓居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企业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3天丧假外,根据路程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由职工自理。5、以上假期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第十九条产假。1、女职工生育,按劳动保护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
8、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实,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2、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24周岁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申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可增加奖励假30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证实。3、产假期间企业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二十条省亲假。1、进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符合省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根据生产任
9、务情况安排省亲休假。职工省亲需填写申请表,保本部门及劳资部门办理批准手续。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省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据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省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的,不再另行补假。3、职工省亲假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路费按国家规定报销。第二十一条公假。1、职工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及领导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期间。2、参加子女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持学校证实,经部门领导同意,给假2小时可根据需要增加路程时间。3、职工本人搬家给假1天;因国家
10、占地、拆迁搬家,需有关部门出具证实,给假2天。4、以上假期需填写假条,由部门领导签字,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旷工。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2、工作中擅离任守或办私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拒绝工作的。3、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含休息日,实际旷工天数不包括节假日。旷工按(职工赏罚条例)处理。第二十三条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1、工作时间外出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早退。批准权限本部门主管、企业领导。2、请事假需提早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在上班后1小时内以电话请假此办法请假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本人上班后的当天要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1、3、事先未请假,到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1小时内计迟到超过1小时未到岗、也未打电话请假的,按旷工计算。无故早退、提早吃饭的处理与迟到一样。4、病假需有医生证实,就诊凭当日挂号条可计病假。5、请假期满及时到本部门报道,特殊情况期满不能按时上班,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3天。6、批准权限:请假三天之内本部门主管批准;一周内由企业综合办公室批准;去外地或一周以上假期由企业领导批准。第五章考勤管理第二十四条考勤管理。1、考勤是考核职工出勤与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支付工资的重要根据。各部门要设考勤员,加强考勤工作,天天认真记录,每月汇总整理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企业劳资科。2、各科室部门实行打卡制度,从早八点到下午五点,各部门考勤员要具体登记考勤表,以作考勤根据。3、迟到早退规定。凡在上班规定时间没有上岗的视为迟到公事除外凡在下班规定时间之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公事除外,发现迟到、早退每次在工资中扣除30元。4、遵守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生产部门安排的生产加班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各部门主管人员非生产加班值班除外不报加班费。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工作、工作时间违背劳动纪律停止工作的各种行为,不计出勤,情节严重的按(职工赏罚条例)处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企业原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