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3个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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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3个范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详细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完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给、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根据
2、“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给;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早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实,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好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
3、有资产的保质、增值。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
4、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查相关责任。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根据之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
5、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下面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详细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
6、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
7、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受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详细行使下面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施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分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8、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施行详细管理。(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详细管理办法并组织施行;(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好;(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
9、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根据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
10、配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立临机会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好负责。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施行。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分享、共用机制。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
11、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根据、经过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详细组织施行。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介入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
12、,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详细负责组织施行。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从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13、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详细组织施行:(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施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面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14、);(二)能够证实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讲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从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根
15、据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根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
16、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讲明。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能够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能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
17、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第七章资产登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从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
18、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经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查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
19、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能够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背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
20、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构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构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以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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