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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清华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工作,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_教育法)、(中华人民_高等教育法),参照_(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根据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拟详细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
2、理办法,可称为“意见。为有效施行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详细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详细讲明和阐释,称为“细则。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受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详细事项_,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下面简称“两办)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施行、汇编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维护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
3、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能够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能够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第九条职能部门以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报请学校立项。立项讲
4、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根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详细负责起草。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务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根据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能够受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能够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第十条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讲明。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化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讲明情况。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5、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讲明,以及有关材料以“清华大学规章制度批办表形式报请审核。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出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实行公示制。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由学校规章制度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能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二)能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三)能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
6、行性;(四)能否符合受权范围;(五)能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审议,校秘书长就提请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其中,需由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两办安排提交会议,根据规定程序讨论通过;需提交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根据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通过。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详细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构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根据规定程
7、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第十四条经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校务会议、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根据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或“清华大学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第十五条两办负责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的维护。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网页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与其一致。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起草部门以“清华大学规章制度批办表形式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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