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docx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docx(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面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202001203580。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英文全称:WuhanState-ownedAssetsManagementCompany第四条公司住所:江汉区发展大道271号,邮政编码430015。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
2、贰亿參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武汉市人民政府受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公司出资人的职责。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市国资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第九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
3、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規定,通太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市国资委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市国资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武汉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发展规划
4、,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手段,不断优化国有资产构造,发挥国有资本的导向作用和放大功能,提高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増值,服务于地方国有经济的发展繁荣。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证券交易与经纪服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企业资产并购与重组、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第三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享有下列出资人权利:(一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转让、划转或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依法定程序査阅、复制公司的账簿和其它资料。第十七条
5、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会的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根据规定的程序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依法定程序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制定投资、担保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
6、;(十三制定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基本原则,决定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十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十五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及市国资委专项审计业务、绩效评价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批准资产损失的核销,(十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承当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四不得滥用公司出资人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指导和促进公司建立当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构造,推进管理当代化;(六建立健全适应当代企
7、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鼓励约束机制;(七尊重、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公司的竞争力,(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能够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能够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8、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国资委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本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别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能够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市国资委利益的,市国资委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略、侵占財产、挪用财产或者毁坏社会-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9、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外部董事、内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经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长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三条外
10、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内部董事能够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连续任职职工代表董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市国资委委派、更换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市国资委和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在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到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11、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背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市国资委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公司財产为别人提供担保;(五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公司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经济组织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别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八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九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及其他可能影响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人不得和公司、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组成合资企业*(十不得接受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十一)不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资产 经营 公司 管理制度 汇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