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 人员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勤 人员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现将(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0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现将(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0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逐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人力资源机关工勤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公室。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10月
2、25日印发渝人社发202024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
3、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构造、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第五条施行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构造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安然平静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
4、过高级工。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第九条市级机关(含施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面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第三章招聘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
5、、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施行;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施行。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
6、,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讲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四
7、)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下面。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下面,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下面;(五)身体健康;(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五)因违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七)现役军
8、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到达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二)考试。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施行;技能考核内容为技能知识或实际操作,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施行。技能性强的岗位技能考核,可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一般性岗位,由技
9、能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用人机关外的考官不少于3人。(三)体检。市级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用人机关组织,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体检的项目、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四)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察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第十八条聘用办理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级机关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报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第四章岗位聘任第十九条机关工勤人员技能岗位基本聘任条件:(一)高级技师、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二)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第二十条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须在岗位限额内,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聘任应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第五章聘用合同欢迎下载使用,共享让人快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