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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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备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的个人贷款。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分或岗位承当,实现
2、其互相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查责任。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
3、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誉记录,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以上的借款人。二不得向曾为别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第三章受权授信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所辖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受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信贷人员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人员应当在受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得越权办理,超受
4、权范围要上报审批。第十条公司建立信贷审批小组。对信贷审批小组工作规范的,可对信誉良好的个人贷款户实行授信,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不得超受权办理信贷业务。第十一条向个人借款户授信应当防止变相为法人企业融资。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用处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期限应当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规定。信贷人员应当在真实了解借款用处的前提下确定贷款期限。第十三条采取保证方式的,一般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得超过一年。个人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需要展期的贷款应当实行审批。个人汽车、住房等消费贷款期限应当执行人行有关文件规定。第十四条个人贷款利率确定应当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前
5、提下,本着与承当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各类个人贷款利率。要根据贷款期限、贷款用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求。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用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要。第五章贷款方式第十六条个人贷款应当以抵质押贷款方式为主,控制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采用信誉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对大额保证贷款,原则上要实行多人保证。采用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应当限于产权明晰的个人住房、营业用房商铺或写字楼。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不得抵押。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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