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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研究的论文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研究的论文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益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制度尚存在很多不尽完善之处,使得法的价值的发挥遭到桎梏。本文拟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存在的缺憾进行讨论,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关键词未成年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将来的走势,他们的成长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系着民族的繁荣与兴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一直困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通过分析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并从
2、刑事处罚制度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进而去找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对策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这对于我们法律专业的学者也是一次有意义的挑战。一、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不断地感受着时代的变化,他们在接受着社会新鲜事物不断增长见识的同时,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从享乐性向贪利性变化这一方面是人类弱点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对利益的追求的无节制性,一些人为了获得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3、受这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其犯罪动机也多出于知足物质欲望,这种“贪利性的犯罪动机,与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从简单化向成人化变化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方式多样,作案手段残忍。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从近些年来破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险性、复杂性等特征已经接近甚至超过成人,让人很难从再从作案手段上区分是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随着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也日趋提高,一些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如杀父弑母案件、杀人碎尸案件、公然强奸、轮奸案件等时有发生。3.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形式从单个性向团伙性变
4、化。20世纪80、9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态开场改变单独作案的传统形式,转而向团伙、聚众的形式施行犯罪。(青少年与法)杂志编辑部于2007年12月组织了一次调查统计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犯罪无论是在危害社会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是团伙犯罪所无可比较的。从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严重性。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立法的现状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形势的变化和整个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并加快了有关未成年人问题的立
5、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公布,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他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刑事司法解释等。详细而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内容主要有下面几方面:(1)在刑事处罚原则上,主要体现了两项原则,即从宽原则和不适用死刑原则。这两项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最为基本的原则。详细体现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
6、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则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讯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量刑时,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处以相对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下面处以刑罚。后者则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也是与我国一贯坚持的“教育、感化、拯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适应的。(2)在刑罚的种类上,我国的刑罚体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详细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些刑罚种类在对于未成年人的适用上除了不适用死刑外,其他刑种基本适
7、用。(3)在刑罚的执行上,我国(监狱法)第7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如此,能够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同关押可能存在的穿插感染,进而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对于未成年人减刑和假释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把握标准上能够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
8、能够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能够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能够假释。(4)在非刑罚处罚方法上,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由政府收留教养。此外,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能够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矫正措施还有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行政处分。2.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1)刑事实体法独立性不够,小刑法形式不适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的立法现状来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公布,固然标
9、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上述两部法律并不是纯粹的刑事法律规范,而是从政府、社会、教育等角度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行政法律或社会管理法规,更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他法律规范中。(2)刑事处罚基本原则不够完备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须反映这一领域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取向。而我国刑法仅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及不适用死刑原则,显然是不够全面和完备的。
10、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立法完善影响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设置的因素有很多,但这一制度究竟应该怎样设置,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思想进一步认识,才能从更深层次上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脉络。刑事处罚立法应遵守的原则如下。1.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在目的刑主义的观点看来,当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无论刑罚怎么规定都不可能恢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复原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而,力图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罚总是徒劳无力的。目的刑主义以为,从一个方面来讲,刑罚的设置是为了达成社会防卫的合理目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刑罚的设置又必须是为了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
11、的人施行危害社会行为,要以罪犯的个别情况为标准来确定个别的刑罚。在这种思想下,教育刑主义应时而生,它以为刑罚的目的不再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或者报应,而应该是一种教育,通过这种教育,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浪子回头,重新适应社会的发展。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不应该在监狱进行,而应该与社会融合在一起,只要这样,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十分是更快的到达从良的效果。假如以目的刑、教育刑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就应该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2.双向保护原则该原则同样是由(北京规则)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它注重的是在对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中寻求一种平衡,进行平衡保护。其基本内涵为,既要重视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中通过设置针对性的措施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障,如此,才能将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予以协调解决以从根本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对未成人犯罪刑事处罚的思想基础有了初步的认识理解之后,我们就能够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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