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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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论我国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发布日期:2021-07-08李国蓓律师房地产信托是信托的一种,从广义上讲,与房地产有关的信托都能够称之为房地产信托,其又能够分为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两种方式。财产信托,指房地产物业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有的物业委托给专门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由信托机构将信托收益交付给受益人的行为。资金信托是指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将委托人委托的资金以贷款或入股的方式投向房地产业以获取收益,并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的行为。相对于目前股市震荡、楼市低迷、房地产企业资金回笼不畅等因素,开展房地产信托,十分是资金信托这种方式,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经营运作中一条重
2、要融资渠道。202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提到:“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随着监管层持续加大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管理力度,房地产信托产品增速呈减缓态势,加之政策的收紧也使得投资者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热度降温。此外,由于(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各信托公司的融资类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高达3%,很多净资本接近红线的信托公司也必需要减少房地产信托的发行。房地产信托在产品开发、运作和经营等众多方面遭遇尴尬。2020年房地产市场骤冷,房地产公司纷纷在信托产品中寻求资金出路,多家媒体报道称房地产信托是刀尖上的舞蹈,即意指房地产信托产品不断推新而立
3、法相对滞后,其结果有可能直接导致委托人设立信托目的落空和受益人利益受损。回首我国现行规范房地产信托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呈现出“一法、二规、三文件“的框架型格局:“一法指的是2001年公布的(信托法),这也是我国信托领域的基本法。“二规指的是银监会于2007年公布的两部规章(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文件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先后发布的三个通知,分别是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2005年银监会发布的(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简称212号文)、以及2006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
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简称54号文)。这三个文件在内容上渐次严格,使得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逐步缩窄,融资难度逐步提高。此外,银监会还于2004年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界定了房地产信托业务,规定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条款,业界和学者普遍希望其能对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信托法律制度设计对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2007年公布实行的新“二规对原有的旧“二规虽有重大修订,例如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
5、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意味着信托投资计划只能以私募的方式来开展。而在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这条为学者广为诟病的规定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这使得信托计划的规模得到了扩张,但是相对于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来讲,(管理办法)的改良仍然不够彻底,这表如今:1、规定“合格投资者包括:(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实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近期三年内每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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