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省亲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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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省亲假管理制度附件6:职工省亲假管理制度1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省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1.2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在岗在编、派谴制、合同制聘用职工包括月薪制人员、院内合同工和院聘A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家指婚后常住地。此类职工无工作经历的,需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或新入院试聘期考核合格的次年起享受。调入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次年开场享受省亲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省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职工省亲路费的规定)
2、3术语省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圆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寓居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如今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4职责4.1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省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省亲假的审核审批。5省亲假休假时间规定5.1职工国内省亲,享受省亲假时间按下面规定执行: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省亲假一次。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省亲。5.2省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
3、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能够分期使用。但是省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报销一次。5.3单位职工如有归侨、台胞、台属的,省亲假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和劳人险1983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6省亲假的其它规定6.1假如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省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省亲假。6.2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而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6.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省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省亲待遇。6.4在省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省亲假期间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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