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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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下面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
2、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详细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
3、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受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详细行使下面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4、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施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分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施行详细管理。(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5、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详细管理办法并组织施行;(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好;(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根据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第十条行政事
6、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立临机会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
7、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好负责。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施行。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分享、共用机制。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根据、经过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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