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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doc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篇一: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经过中的反映、控制、介入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第四条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
2、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第五条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遵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良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机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施行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财务人员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第一章聘任与管理第二条所有人员一
3、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第三条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四条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早解聘或调动。第五条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第六条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第七条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
4、集团公司申请调离。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第九条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睬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十条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根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第十二条介入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三条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经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意见和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
5、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好,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第十五条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第四章离任与交接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或离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下面程序办理调动或离任手续: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任。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第
6、十九条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讲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五章考核与管理第二十条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
7、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四方集团公司财务经理考核办法)。附后会计核算管理第一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睬计事务。第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四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
8、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第五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第七条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早或延后。第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第二章会计凭证第九条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的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好,大小写金额相符。第十条自制的记账凭证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制根据;冲正错账、调整暂收、
9、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第十一条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第十二条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和有关金额应准确,有关签章应齐备、明晰。第十三条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具体的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件。篇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当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
10、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下面简称所属企业。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受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好,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第六条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
11、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施行。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
12、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四、介入投资项目效益论证,施行经过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介入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介入股权管理。五、负责集团受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施行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13、。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施行。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施行。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备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第三章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第十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详细施行办法并负责施行。并报送集
14、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
15、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根据集团公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根据税后利润总额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能够不再计提。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章附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