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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最新整理版)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好,保证经营目的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2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的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
2、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第3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躲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4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第5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施行,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施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当审计责任,不承当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本人过去曾负有权利和职责的任何活动。第2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7条受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
3、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能够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8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9条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3、负责组织施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或主
4、管副总报告审计结果;4、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5、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6、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8、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9、总结、沟通、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历,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10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施行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第3章审计人员第11条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免或
5、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审部的意见。第12条审计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详细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施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详细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施行办法)执行。第13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1、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当代企业制度;2、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3、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4、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5、具有
6、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定、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6、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第14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第15条依法保护内审人员正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背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4章审计范围和权限第16条各级内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
7、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第17条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2、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3、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良建议;4、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5、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6、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7、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效益活动等情况;8、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合同、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9、根据“谁任
8、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所属总经理、经理、部长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10、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承包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11、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根据;1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18条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4、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9、关的会议;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实材料;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背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7、对阻扰、阻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能够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查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对改良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背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9、对严重违背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10、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第19条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
10、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第20条集团公司授予法审部如下权利:1、没收审计中查处的帐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2、对严重违背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3、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内审资料;4、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介入某项内审工作。第5章审计程序第21条各级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定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详细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施行。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下面事项:1、审计计划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
11、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2、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穿插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施行一项重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它项目审计;3、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计划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4、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根据、审计要点、估计完成时限、施行该项目所要到达的审计目的、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施行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5、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内审部门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第22条审计程序是指详细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经过。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施行、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施行后续审计。第2
12、3条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施行前制定详细审计方案的经过,该经过主要是确定审计目的、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施行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下面工作:1、采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采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它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的和审计重点;2、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1编制审计方案的根据;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的、重点、施行步骤和预定时间;4审
13、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面资料:1企业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几经注销的账户;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材料;3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施行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等;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8上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3、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施行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施行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4、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实,一般应在审计施行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能够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的根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审计组长及其它成员名单;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详细要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