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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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规定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规定ThefinaleditionwasrevisedonDecember14th,2020.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根据(系统网络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类设备、终端设备、移动设备、机柜、配线架、KVM、空调、UPS、传输设备等。其中终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遵照市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息管理办公室下面简称信息办负责系统信息化设备的采购前期的规划、采购后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详细采购、报废等由办
2、公室负责,基层信息管理员配合信息办做好信息化设备管理工作。第四条上级部门基于特殊的业务要求配发的设备,对其管理十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信息化设备采购第五条信息化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并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化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信息化采购应当根据立项申请、专家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采购、详细施行和事后评估六个流程按步骤施行,原则上不得减少流程或变更流程次序。第七条建立信息化采购立项申请制度。信息化采购必须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信息化采购审批表)。立项申请由信息办负责信息化详细项目的工作人员提出
3、,内容应包括立项理由和立项内容,并提交信息办负责人初审。信息办负责人接到立项申请后,以为理由充分并符合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同意立项申请,并转入专家论证;否则,驳回立项申请。第八条建立信息化采购专家论证制度。信息化采购必须经专家论证。信息化采购通过立项申请后,信息办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熟悉该项采购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意见。详细负责项目的采购人员应介入论证,但不得担任本次采购的论证专家。第九条信息化采购通过立项申请和专家论证后,信息办应将立项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提请分管信息化的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项目采购。第十条信息化采购应当根据立项申请的采购内容执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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