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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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
2、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介入、损害担责的方针,根据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
3、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4、追查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第七条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的完成情况作为对省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催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施行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
5、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经过,依法制定和施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经过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拓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6、。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组织施行全省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
7、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施行生态补偿制度。(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催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施行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介入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施
8、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八)施行环境保护赏罚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九)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
9、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构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三章党委工作机构责任第八条组织部门责任:(一)检查催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查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10、进行责任追查。(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包容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第九条宣传部门责任:(一)规划、部署省内思想-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施行全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第十条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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