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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本程序应用于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1)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
2、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6)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7)其它使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3.2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3.3动火批准人负责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受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通常是企业主管领导、区域车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3.4动火监护人指经过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经过施行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4.职责4.1总经理4.1.1审核批准本管理规定,为本规定执行提供支持;4.1.2将动火作业的执行质量纳入公司组织的审核活动中。4.2副总经理4.2.1负责批准特级动火作业;4
3、.2.1定期组织开展对管辖业务范围内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的审核。4.3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4.3.1批准属地范围内除特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4.3.2定期组织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的审核。4.4基层管理人员4.4.1组织员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培训;4.4.2.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安全。4.5基层员工4.5.1学习并执行动火作业的所有管理要求;4.5.2对提升动火作业的执行质量提供合理化建议。4.6动火作业人4.6.1持有动火作业所需特种作业资格证;4.6.2介入作业经过风险评估,接受作业安全培训;4.6.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监护人不在现场时停止作业。4.6.4没有经过批准的作业票不动火,
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三不动火。4.7作业监护人4.7.1接受作业监护人安全培训,考试合格;4.7.2介入作业经过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措施;4.7.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要求停止作业;4.7.4作业结束后检查无余火后离开现场。4.8安全科4.8.1组织维护本规定,为本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4.8.2介入公司特级动火作业的审核;4.8.3监督检查公司动火作业执行质量,组织并介入专项审核;4.8.4采集、分析本公司动火作业执行质量,并向上级报告。4.9质量科定期组织校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4.10分析科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分析检测4.11动火区域所在部门
5、/车间4.11.1告知作业单位现场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安全作业条件;4.11.2审查和批准作业审请许可证,指派合格监护人员现场监护。4.12动火作业单位4.12.1复核工艺交出质量及动火分析数据;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工器具完好性。4.12.2根据工作内容完善工作安全分析JSA;4.12.3施行作业前人员培训及安全告知。5.管理要求5.1基本要求5.1.1但凡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6、。5.1.2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可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5.1.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的时间限定,特级、一级火票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72小时。假如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5.2动火作业许可范围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是指知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研发室、专门的维修场所等。5.3动火作业许可级别5.3.1动火作业分为是三个级别,包括二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特级
7、动火作业详见附录2。5.3.2节假日或下班以后的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5.4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5.4.1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下面几个方面:作业经过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历及能力;作业设备、机具;受影响的区域,包括邻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5.4.2作业申请资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好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动火作业内容讲明;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等
8、;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及记录;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其他相关资料。5.5书面审查在收到申请人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根据5.4.2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5.6现场核查5.6.1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有关的脚手架、设备、工具、材料、照明等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9、;消防通道通畅,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完好、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保证安全;作业现场的坑、井、沟、空洞等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的断电及上锁挂牌情况;培训、沟通情况;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5.6.2现场核查确认合格,通过安全工作方案审查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5.7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5.7.1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受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人员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5.7.2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5.7.3节假
10、日或是下班以后的一级动火由公司领导或其受权人批准。5.8作业前培训与沟通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与沟通,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现场和作业经过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详细安全措施;3)作业经过在所使用的个人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历教训。5.9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惹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场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
11、上签字。5.10动火许可证管理5.10.1动火许可证为一式三联,动火人、监护人各执一联,批准人留存一联备查。5.10.2动火许可证是动火的凭证和根据,不得涂改、代签;5.10.3动火许可证上的动火安全措施项,由申请单位和属地单位共同确认,可根据动火现场的详细情况进行选择或补充。5.10.4动火许可证由批准单位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5.11动火作业许可证关闭5.11.1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留守20分钟,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5.11.2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
12、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5.12培训与沟通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监督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5.13审核与鼓励属地主管组织对本管理规定执行质量进行内部审核。审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程序与制度分委会应针对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组织专项审核。6.复审与更新6.1本文件三年复审一次,须附有修订记录。第一版文件修订记录统一为“A/0版。6.2安全环保部在安全文件到期前三个月通知安全文件维护人,安全文件维护人即开场复审规定。复审流程参见(安全文件管理规定)。7.修订记录本版为A
13、/0版8.引用文件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1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09.相关记录1.动火作业许可证记录10.附录附录1、动火作业安全措施附录2、动火作业场所分级附录3、动火作业许可证附录4、动火作业流程图附录1、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在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但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的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特级动火。1系统隔离与检测1.1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穿插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详细执行(上锁挂签管理规定)、(管线断开管理规定)。1.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
14、、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1.3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在动火作业经过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程序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1.4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1.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15、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程序。1.5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1.6特级、一级动火分析4小时1次,二级动火分析8小时1次,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增加分析频次,动火分析与作业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超过60min应重新检测分析。2现场清理动火点周围半径10米或防火间距内的环境必须到达动火条件。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干净,不能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布材料有效覆盖;下水井、管沟、排水沟、地漏、电缆沟等处要采取封闭或隔绝措施,防止可燃气
16、窜入动火点周围。3动火作业设备3.1电焊回道路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不允许将电焊把线、回道路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道路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3.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电焊机、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3.2气焊作业时,动火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至少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至少5米。4.注意事项4.1罐区动火时,动火点周围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4.2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4.3高处动
17、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到达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风力较大时由监护人视详细情况决定动火,风力大于五级时禁止露天动火。高处动火监火人必须在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动火点相对应的地面也必须有监护人。4.4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下面规定:4.4.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4.4.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迫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
18、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5.动火监护人资格5.1有本岗位的操作上岗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经过,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会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5.2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怀孕女工、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当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在监护时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备查。5.3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许可作业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要求又不听劝阻的,能够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异常情况发
19、生时有权暂时停止动火并向上级报告。附录2、动火作业场所分级特级动火作业1.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外;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7.空分的纯氧系统和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工艺系统管网及两侧10米以内区域;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