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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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详细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寓居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
2、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经过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寓居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其基准比例根据下面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最近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
3、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能够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第六条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此页面能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适宜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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