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报销规定(修订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财务报销规定(修订版).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大学财务报销规定(修订版)山西大学财务报销规定2016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加强学校会计核算管理,维护学校财务秩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公务卡制度改革、政府采购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相关经费的财务报销。第二章报账经办人员身份要求第三条报账经办人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职工。科研项目经费能够使用在校学生、聘用人员经办报账业务。第四条单位或科研项目报账经办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报账经办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要在计划财务处备案。第五条报账经办人员条件及职责:一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把握学校财务报销流程、要求和审批权限等规定;二应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三有义务向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传达财务政策;四预审并按事项分类规范粘贴原始票据;五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销审批单办理报销业务;六应及时、足额将报销款项解付给相关人员。第三章报销票据详细要求第六条报销票据的要求一基本内容应当齐全;报销票据内容包括:1、付款单位名称全称;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4、必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二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三金额大小写有误,开具单位应重新开票;四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
3、翻译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第七条下列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受理:一虚假发票;二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五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七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八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九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十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第八条遗失票据的报销须获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讲明,由单位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报销。第四章报销审批原则及
4、审批权限第九条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批原则上应为审批人亲笔签名,使用印章代替,其印章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备案。第十条校内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公务业务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含专项应当采用“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和“互签审批原则,各院系研究所、中心重要经济事项采用“党政联签制原则。重要经济事项是指:一开支接待费、餐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考察费;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费用。第十一条纵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审批,各审批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当法律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十二条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资金用处使用,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范
5、围和有关合同、协议执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大额资金付款须经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使用。第十三条所有经费不得超预算或计划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超支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第五章大额资金审批和支付规定第十四条预算安排的公务业务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人才经费、上级补助经费、后勤各类经费等付款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下面,须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核签字;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下面,须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联签审核;三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还需校长联签审核。第十五条纵横向科研经费报销
6、、外拨等资金支付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履行上述第十四条资金额度标准规定的大额资金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年度财务预算之外一般不再安排支出,追加预算需按年初预算安排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捐赠支出,应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的审批程序审批。第十八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有真实、合法、合规的票据,并附有审批单、合同或协议或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书面资料。大额资金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第六章现金结算审批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
7、我校实际情况,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现金结算点暂定为1000元以内的支出。第二十条超过现金结算点的,须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必须在日常报销单上“其他情况讲明栏内写明原因,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报销。第七章借款业务报销规定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凭网上打印(山西大学借款单)和相应附件如报价单、会议通知、协议合同复印件、事项讲明单、借据等办理借款业务,借款时必须手续齐备。第二十三条借款应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大额资金需经过大额资金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工程类、设备和材料类借款凭合同复
8、印件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转账借款业务。第二十五条只要未改变借款用处并借款金额大于或等于还款金额,报销票据经审核真实合法,可不需要二次审批直接报销。第二十六条凡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属于现金借款情况的计划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属转账借款情况的将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处理。第八章其他报销规定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当年获得的报销凭据发票,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在次年12月底前报销完毕,否则,不再报销。第二十八条网上购置的物品,金额不超过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直接报销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一符合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并办理了固定资产实物入账手续,附有网
9、上银行刷卡记录的;二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附有购物清单以及网上银行刷卡记录清单的。第二十九条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按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要求开支报销。第九章政府采购规定第三十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行采购活动。第三十一条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能够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可以自行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到达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根据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第三十三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到达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项目详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能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详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第三十四条详细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购的详细程序执行(山西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山西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规定试行)以及山西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学校其他财务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