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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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五、第八条删去“其完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完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获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八、删去原第十条。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根据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
3、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逐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经202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废止下列规章(略)二、修改下列规章(略)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
4、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下面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构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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