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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最新资料,word文档,能够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能够删除!】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己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和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共
2、同负责。第二章住宿和安全第五条学生应遵守下面住宿管理规定:1.根据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2.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3.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4.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会客,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6.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洁摆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7.广告、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8.调换门锁须到宿管中心登记;9.禁止在宿舍楼内养宠物;10.禁止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11.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12.禁止留宿别人;严禁留宿异性;13.严
3、禁出租宿舍床位。第六条学生应遵守下面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废弃物;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3.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4.严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的规定;5.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楼,要在值班室登记。第三章供电和公共设施第七条本、专科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电。第八条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第九条宿舍的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
4、于学校财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毁坏或处置;添加其它设施须经宿管科批准。第十条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或使用不当的,照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下面用电管理规定: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2.禁止使用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制冷、电加热和电炊器具;3.禁止使用伪劣电器及设备;4.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关闭本室电源。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下面计算机管理规定:1.一年级本、专科学生学校有规定的专业除外不准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2.需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的,应在值班室登记备案;3.禁止多台计算
5、机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4.不准私拉乱接网线;不准从宿舍楼外接网线。第四章退宿和临时住宿第十三条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还宿舍钥匙。第十四条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退宿:1.本科生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并征得家长同意的;2.研究生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1)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2)因科研需要到其他单位集中住宿;(3)已经结婚;3.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第十五条凡在校学生申请退宿的,本科生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第十六条退宿后的床位由学校
6、统一调配。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住宿:1.延期毕业或延期派遣的研究生;2.因学习需要,没有住宿或已经退宿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3.因学习需要返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4.在集中授课期间的专业学位学生、进修生及其他学生;5.因科研需要短期寓居的外校学生。第十八条临时住宿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宿舍文化建设第十九条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宿舍文化气氛。第二十条相互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第二十一条爱护公物。第二十二条搞好宿舍卫生。第二十三条注意节水、节电。第二十四条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毕业时要文明离校:1.保持宿舍卫生;2.保证宿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3.不在宿舍墙
7、壁、家具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第六章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1.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2.擅自留宿别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3.留宿异性的;4.出租宿舍床位的;5.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6.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7.成心损坏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8.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9.违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废弃物,经劝阻不改的;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经劝阻不改的;3.早出或晚归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4.违背会客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5.私自调换门锁,造成不良后果的;6.熄灯后有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7.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8.违背宿舍楼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9.严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违纪处理程序根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的宿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