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关于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行政强迫规定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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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关于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行政强迫规定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行政强迫规定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施行的通知)要求,我司于前一阶段组织对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强迫进行了全面清理,梳理了其中规定的行政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事项,并根据有无设定权限和根据提出了保留或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我们感到,行政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的认定是清理工作的一个难点,其政策性,专业性都较强,有些行政强迫极易与日常的行政管理、行政措施、行政命令、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相混。认定也是清理工作中
2、的关键,准确地认定强迫措施和强迫执行直接关系到该规定能否需要具备明确的设定根据和能否继续保留。我司对清理认定中易产生模糊认识的事项、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并与相关专家进行了沟通商量,在此基础上归纳、梳理了一些基本的认定原则和处理方式。目前各省厅法制部门也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地方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为使各省厅顺利地开展清理工作,我们将梳理出来的内容整理构成了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发给你们,希望能对各省厅的清理工作提供帮助和借鉴。一,行政强迫的基本概念根据(行政强迫法)的规定,行政强迫,包括行政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一)行政强迫措施的认定要素认定行政强迫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下面要素:1、
3、应当是针对公民人身自由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物施行的措施:2、应当是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或者控制行为:3、是由行政机关(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受权的组织,下同)施行的强迫行为;4、应当有详细的行政强迫措施的设定。(二)行政强迫执行的认定要素认定行政强迫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下面要素:l,应当是强迫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即先有行政决定,再有执行行为;2、是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履行的,能够是强迫当事人本人履行,可以以由行政机关代履行;3、施行主体是有强迫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4、应当有详细的行政强迫执行事项的设定。三行政强迫措施与行政强迫执行设定根据要求1、行政
4、强迫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在各自的权限内设定,规章无权限定;2、行政强迫执行的方式和行政机关的直接强迫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有四个例外:一是突发事件的强迫执行能够由行政法规规定;二是(行政强迫法)第四十五条对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迫执行规定了普遍受权;三是(行政强迫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能够代履行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四是(行政强迫法)第五十二条对需要立即去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行政机关能够立即代履行符合上述四类情形的,能够适用上述相关条款的普遍受权,即能够不需要直接上位法的法律根据。二、交通运
5、输行政强迫的主要种类(一)交通运输行政强迫措施的主要种类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迫措施表述方式很多,对应(行政强迫法)中行政强迫措施的分类,根据其性质,我们以为,主要归类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和“其他行政强迫措施四类中。其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均仅涉及到一项,其余绝大部分都应当到归为“扣押财物和“其他行政强迫措施两类中。(行政强迫法规定的“冻结存款、汇款强迫措施在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则没有涉及。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迫措施详细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主要是港口公安消防管理中的“传唤有
6、关人员;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主要是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封存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3、扣押财物:主要包括“暂扣船舶、“暂扣浮动设施、“暂扣车辆、“扣留车辆、“扣留工具、“责令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暂扣(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滞留船舶、“暂扣游艇等4、其他行政强迫措施:主要包括“禁止进港、“禁止离港、“禁止出航、“强迫卸载、“拆除动力装置,“强迫卸货、“强迫拖离、“提取货样、“禁止船舶靠泊、“禁止船舶过境停留、“驱逐出港、。交通卫生检疫、“强迫消毒以及“有权采取必要的强迫性处置措施概括性的表述等。(二)交通运输行政强迫执行的主要
7、种类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迫执行主要为拆除、去除和打捞等方式,在归类上主要能够对应(行政强迫法)中“排除阻碍、恢复愿状、“代履行等种类上。(行政强迫法)规定的“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迫执行的种类在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涉及。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迫执行详细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主要是“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2、排除阻碍、恢复原状:主要包括“拆除非公路标志、“拆除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的营
8、线、电缆等设施、“强迫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强迫拆除养殖、种植设施,“强迫打捞去除沉没物、漂浮物等;3、代履行:主要包括“代为采取超限运输防护措施、“强迫拖离违停船舶、“强迫拆除或者恢复渡口,“强迫去除航道内种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强迫设置规定标志、“强迫去除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强迫卸载、“强迫拆除收费设施、“代履行公路护义务、“代为补种绿化物、“打捞或解体去除沉船、“强迫去除通航水域遗留物、“去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强迫拖离等。4、其他强迫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强迫消除安全隐患。三、交通运输行政强迫设定的根据梳理出来的交通运输行政
9、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的设定根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有明确的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详细行政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做为直接上位法根据;2、属于(行政强迫法)第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相应的行政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的规定作根据;3、属于(行政强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迫执行普遍受权;4、属于(行政强迫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迫执行代履行普遍受权的规定。四,详细认定中容易模糊的几个问题(一)有关概括性的表述怎样认定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有一些概括性的表述,如,“施行调查、“施行监督检查、“能够采取必要的强迫措施等。原则上,这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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