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规定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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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规定汇编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院执行工作是审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亲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下面十个“期限: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保证详细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三、开场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得悉后应当立即采取
3、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以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人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经过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当对本人举证不利的责任。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详细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
4、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经过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施行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5、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檀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6、执行措施的施行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经过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够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假如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
7、协调处理的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人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十分规定的,根据条约规定办理;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共三份;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实。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
8、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实;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授权利的证实文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实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证实根据终身判决书的内容,先至生效判决书的书记员,直接申请;亦能够到法院立案大厅的诉讼材料中转中心,提交书面的申请。温馨提示:终审法院的做出的判决生效时间不是做出之时,而是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实和受权委托书;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和律师证件的复印件;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组织代码证相关证实复印件;是个
9、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
10、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能够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讯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
11、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讯、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早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
12、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早通知审讯、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讯、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追查责任。
13、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
14、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讲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当相应责任。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机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
15、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日之内作出讲明或者补正。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根据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到达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能够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16、第十五条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第十六条股权拍卖经过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到达仍介入竞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实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根据(中
17、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以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
18、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得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详细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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