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食品安全法(全文)【2021年】21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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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食品安全法(全文)【2021年】21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
2、定第二节生产经营经过控制第三节标签、讲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下面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下面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下面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储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
3、初级产品下面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
4、活动施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当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分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
5、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第九条食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6、律,根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赏罚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催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背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7、。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8、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施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以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施行。第十五条承当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9、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收集样品、采集相关数据。收集样品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
10、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收集样品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
1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定某一因素能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
12、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施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根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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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最新 国家食品 安全法 全文 2021 21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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