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docx
《最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介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
3、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施行。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综合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
5、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下面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7、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介入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介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介入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操作规程的行为;“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9、。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详细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本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安全生产 2014 年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