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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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下面简称“风险评估及其管理活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根据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根据有关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标准,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及由其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的保密性、完好性和可用性等安全
2、属性进行评价的活动。第四条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能够由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施行。涉密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由国家保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行。第五条风险评估分为自评估和检查评估两种形式。自评估由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者使用单位自主开展。检查评估由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可以以由信息系统建设、运营或者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进行,双方实行互备案制度。第二章组织与施行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信息系统目录,制定检查评估年度施行计划,并
3、对重要信息系统管理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培训。第七条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为本省从事信息安全测评的专门机构,受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详细负责对从事风险评估服务的社会机构进行条件审核、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全省重要信息系统的外部安全测试。第八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者使用单位能够依托本单位技术气力,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自评估。第九条重要信息系统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在设计、验收、运行维护阶段,均应当进行自评估。重要信息系统废弃、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安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自评估。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其中重要信息系统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自评
4、估或检查评估。在规定期限内已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信息系统,能够不再进行自评估。第十一条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信息系统施行检查评估。第十二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使用单位委托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自评估,应当签订风险评估协议;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检查评估,受委托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应当与被评估单位签订风险评估协议。对于评估活动可能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应当事先告知被评估单位,并协助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范围、内容、根据、结论和整改建议等。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自评估报告,应当经被评
5、估单位认可,并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署后生效。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查评估报告,应当报委托其开展评估的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和整改意见告知被评估单位。第十四条自评估单位应当根据自评估报告进行整改,并自报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自评估情况和整改方案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检查评估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整改建议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进行风险评估的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被评估单位开展整改,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第十五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开展自评估、检查评估单位备案名单,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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