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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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ClicktoeditMastertitlestyle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介入、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
2、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施行。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
3、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场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好记录。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能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当监理责任。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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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深度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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