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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征收的土地的种类很多,有的农用地,有的事山地林地。无论是什么用地,都有补偿标准,宜宾市根据当地土地的种类不同,制定了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山林地的征收标准结合了山林地的经济价值,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而这一标准也是合理的,但是详细的标准是多少,能够到下文了解。一、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
2、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下面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下面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二、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施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
3、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市属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市
4、、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第六条除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第七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处。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处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处予以补偿。第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
5、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施行,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处、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予以公告。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后,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第十一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
6、关证实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包括: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根据、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施行的步骤和期限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施行。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施行。第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第十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8、及时支付属于被征地村民的有关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示,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秉公执法。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八条征用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和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以该面积为计算根据。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按该土地经依法批准的用处进行补偿。擅自改变用处的只按原经批准的用处补偿。未进行种植一年以上的按其它土地补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征地方案公告的要求,持有效证实材料到指定地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征用土地年产值标
9、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应首先考虑被占地户和被拆迁户。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不含耕地0.4亩、菜地0.3亩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倍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下面,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第二十三条安置补助费:根据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
10、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的一半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在0.6亩下面,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至6倍。第二十四条征地后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除劳动力外的安置费用不得低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年产值的四倍。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第四章征地安置第二
11、十六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第二十七条征地后有农转非人员的,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应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包括就业、住房和生活;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征地后没有农转非人员,多余的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组织管理和按规定使用。第二十八条征地后对每个农转非劳动力即18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村民的安置费若低于6000至10000元,由征地单位补足到该标准,可一次性支付给自谋职业的被安置人员。有单位愿意接收安置且农转非劳动力愿意接受安置可
12、以按此标准拨付给安置劳动力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确定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准。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的倒迁住房,能够以货币安置办法安置,可以由征地单位报经政府批准后提供行政划拨土地的房屋,每个农转非人员可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该类优惠住房,个别特殊情况,经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以实行自建。第三十一条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中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承包地或合法宅基地以及依法婚嫁、生育、服义务兵役、大中专在校学生、服有期徒刑的人员外,其它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一律不得计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人均耕地,不得享受一切因征地而获得的补偿
13、、安置费用和倒迁房优惠政策个人财产除外;该类迁入人员只要在所上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解体时计入总人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征地拆迁建、构筑物,其需倒迁安置的用地及相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当。第三十三条征地涉及对电、通讯、管道、道路等的补偿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临时占用农业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10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应在占地前预交。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应予征用。第三十五条征地后涉及被征地单位进行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所需的土地调整费。第三
14、十六条建设需使用已征用未补偿的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第三十七条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乡村公共事业占用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第三十八条征地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一律无效已开发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
15、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背本办法规定,被征地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迫搬迁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下面罚款。第四十三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经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六条各区、县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施行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详细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不仅是山林地,其他类型的土地都是有严格标准,分类区别,确保不一刀切,保障大家能够获得一个合理的补偿。征地补偿能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征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征地工作能否进行到底,稍有不慎,会激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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