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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章程民办幼儿园章程格式文本讲明一、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一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2、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下面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下面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创办资金:_万元;出资者:_,金额:_万元出资者:,金额:II万元。出资者:,金额:II万元。创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招收一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3、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理事会成员为一人;理事任期年或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以为必要时;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
4、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受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人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构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5、理事会决议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介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先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施行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园长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施行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施行赏罚;四组织保育教育研究活动,保证保育教育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本单位园长列席理
6、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丨丨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会员不得少于人,并推选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幼儿园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人票制。
7、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园长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迫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
8、创办资金;二政府赞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好。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
9、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冬年月程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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