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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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工商学院章程云南工商学院章程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名称:云南工商学院。第二条学院地址:云南省嵩明职教基地。第三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第五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第六条办学规模:5年内,全日制在校生到达8000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3000人。第七条学科门类:以管理学为主、经济学、文学、工学等科类协调发展。
2、第八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设施先进、教学质量高的民办本科院校,培养社会-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云南和西南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九条人才培养目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十条举办者: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第二章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院办学积累和社会捐助等。截止2020年底,学院总资产万元,贷款及其它形式负债万元。第十二条学院对举办者
3、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第十三条云南工商学院以服务教育为目的。学院经费来源如下:一由云南工商学院举办人出资;二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三政府财政性投入;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五国内外社会和个人的捐赠。第十四条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第十五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施行预、决算管理制度。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在每
4、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十七条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介入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二举办者或其代表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介入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条举办者承当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履行办学出资
5、义务;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一条举办者不要求获得合理回报。第四章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首任董事长由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委派,以后各届董事长由董事会依本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样,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更换在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生效。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讲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拟讨论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四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五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
7、构成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六董事会应当做完好准确的会议记录,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承当责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以及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审核学院的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以及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能够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一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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