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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跆拳道竞赛规则(竞技)中国跆拳道协会中国跆拳道协会二二一三年四月一三年四月- 1 -目目 录录前言 2第一条总则3第二条适用范围3第三条比赛区4第四条运动员和教练员7第五条体重级别10第六条比赛的种类和方法12第七条比赛时间13第八条技术会议和抽签14第九条称重14第十条比赛程序15第十一条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17第十二条得分19第十三条计分和公布20第十四条犯规行为22第十五条加时赛和优势判定27第十六条获胜方式28第十七条击倒30第十八条“击倒”后的处理程序30第十九条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33第二十条技术官员 35第二十一条即时录像审议38第二十二条制裁与处罚42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
2、明文规定的情况42第二十五条附则42附录一竞赛表格43附录二裁判员标准口令、手势示意图45- 2 -前前 言言竞技跆拳道运动经过 40 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悉尼、雅典、北京、伦敦 4 届奥运会的磨练,其竞赛理论、竞赛规则以及裁判方法更加科学、严谨、规范,不仅促进了本项目技战术创新,也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我国自 1994 年正式开展跆拳道项目以来,竞赛理论、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经历了“学习引进、适应完善、研究创新”的发展过程,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力求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内竞赛平台,体现并倡导“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思想。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能够促
3、使我国的跆拳道运动不断壮大。为了增强跆拳道比赛的观赏性和公正性,备战国际大赛,依据世界跆拳道联合会 2012 年 12 月 26 日最新颁布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国内跆拳道竞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跆拳道运动员参与国际大赛竞争的需要,中国跆拳道协会对现行的竞赛规则及解释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新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原竞赛规则同时废止。中国跆拳道协会2013 年 4 月 8 日- 3 -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总则一、 跆拳道竞赛规则(竞技)(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世界跆拳道联合会(WTF)(以下简称世跆联)所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制订。二、本规则是中国跆
4、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主办或组织的所有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并确保本规则在竞赛中得到执行和应用。(注释 1)本规则的核心条款和内容全部依据世跆联所颁布的最新竞赛规则及解释,部分条款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竞赛工作的任务与目的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注释 2)第一条的目的是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跆拳道竞赛规范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规则的竞赛均不被视为跆拳道竞赛。(注释 3)以下使用“注释”和“解释”的内容是对有关条款的内涵和本质定义进行说明。当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对本规则的认识和解释产生分歧时,裁判员具有最终解释权。第二
5、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地区举办的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中国跆协批准。(解释 1)须经中国跆协批准:任何团体会员需更改本规则的某条款,必须在规定比赛时间的 1 个- 4 -月之前将更改内容及其理由报请中国跆协审批。(解释 2)1)体重级别;2)裁判员人数;3)检查台、记录台、临场医务台人员;4)比赛时间等条款内容,可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更改,但“有效得分”、 “警告”、 “扣分”、 “比赛场地”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更改。第三条第三条 比赛比赛区区比赛场馆至少应有 2000 个座位,场馆地面面积至少为 40 x 60 平方米,能给观
6、众和运动员提供最佳的视觉和听觉效果。场馆地面到天花板的高度应在 10米以上。场馆内照明应在 1500 至 1800 勒克斯之间,由场馆顶部直接照射到比赛场地。比赛区应为 8 米8 米、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的场地,或由中国跆协批准使用的其它规格的比赛场地。比赛区应铺设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一定高度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台与地面的高度应为 0.6-1 米,比赛台场地边界线外应有与地面夹角小于 30 度的斜坡(见附图 1)。一、比赛区的划分(一)8 米8 米的区域称为比赛区,用蓝色标注;(二)比赛区的外缘线称为边界线;(三)比赛记录台和临场医务
7、台面对比赛区的边缘线为第 1 边界线,顺时针旋转依次为第 2、第 3、第 4 边界线;(四)边界线以外需铺设比赛垫,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确定,宽度为 1-2 米,边界线外的保护区用红色或黄色标注。- 5 -二、位置 (见附图 2)(一)主裁判员位置:距离比赛区中心点向第三边界线方向 1.5 米处;(二)边裁判员位置:1 号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 0.5 米处;2 号边裁判员在第二、三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 米处;3 号边裁判员在第三、四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处;4 号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
8、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 0.5 米处。如果比赛设 3 名边裁判员,1 号边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 0.5 米处;2 号边裁判员的位置在第三边界线中心点外 0.5 米处,正对比赛场地中心;3 号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 0.5米处;(三)记录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向后至少 2 米处,面向比赛场地,并距离第一、二边界线夹角 2 米;(四)医务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右侧向外至少 3 米处;(五)运动员位置:运动员的位置是相对的 2 点,距离比赛区域中心点各 1 米,距离第一边界线 4 米处(青方距离第二边界线 3 米,红方距离第四边界线 3 米);(六
9、)教练员位置:位于本方运动员一侧的边界线中心点向后1米处;比赛期间,教练员不得离开指定的1米x1米的教练员指定区域;(七)检查(检录)台位置:检查(检录)台位于比赛场地入口处附近。 三、赛场环境(一)为参赛运动员提供适当面积的热身区域和检录区域;(二)比赛场地的高度、照度、温度和湿度适于运动员进行比赛;(三)具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和措施;(四)提供比赛所需的比赛景观和体育展示及其他环境和设施。- 6 -(解释 1) 比赛区域应铺设有弹性、平整的由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颜色搭配必须避免刺眼或引起运动员、观众视觉的疲劳,应与运动员的护具、服装、垫子表面颜色协调一致。(解释 2) 比赛区:
10、应是 8 米8 米的正方形,环绕比赛区域应有至少 2 米宽的安全区域。因此,1 片比赛场地的面积至少为 1212 米。(解释 3) 录像审议用摄像机的位置:3 台摄像机的情况下,如下图所示,2 台摄像机摆放在 2 号边裁判员两侧边角外 1 米位置,1 台摄像机摆放在 2 号边裁判员斜前方边界线外 1 米位置。比赛台应按照如下插图搭建。(附图 1 比赛台)- 7 -B1-4边线 1-4J1-3边裁判员 1-3R主裁判员C-R红方教练C-B青方教练DOC随队队医Doctor医务监督IVR录像审议委员TD(四)抽签结果由技术代表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变更。(注释 1)技术会议上所公布的内容以及决定的事
11、项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竞赛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第九条 称重称重一、称重方式- 16 -(一)按级别于比赛日的前 1 天进行称重;(二)所有级别于第一比赛日前 1 天进行称重。二、称重时间和地点由赛事组委会决定。称重必须在 2 小时内完成。如称重不合格,在 1 小时内有 1 次补称机会。三、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如运动员要求,允许裸体称重。四、赛事组委会应提供试称用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 0.01 公斤),放置于运动员驻地或训练场馆。五、运动员须持有效参赛证件参加称重,否则按称重不合格计。六、监督与确认(一)称重的各个环节须由裁判员和赛事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共
12、同执行。如有必要,可由参赛队代表进行监督;(二)称重结果须经技术代表或指定技术官员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更改。(解释 1) 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是指按赛事组委会或中国跆协排定的比赛日程,在预定日期进行比赛的参赛选手; 比赛前一天:称重时间由赛事组委会确定并在技术会议上通知参赛队赛前一天称重,称重时间不超过 2 小时。(解释 2)男、女子称重地点应分开,并由分别由男、女性技术官员负责进行。(解释 3)正式称重不合格:如果运动员正式称重不合格,不能获得基础分。(解释 4)- 17 -试称用的体重秤必须与正式的体重秤型号相同,并具有相同的精确度,在赛前由赛事组委会核对无误。第十条第十
13、条 比赛程序比赛程序一、检录比赛开始前 30 分钟,检录处开始检录,宣告该场参赛运动员名字 3 次,运动员在规定时间持有效参赛证件到检录区进行身份确认,穿戴并测试护具,等候赛前检查。二、检查检录后,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必须接受包括至少 1 名裁判员在内的技术官员对其进行身体、服装、护具及用品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指定区域等候带领入场。(注释 1)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不得携带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进入比赛场地,并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的态度或行为。(注释 2)除非有赛事组委会医务监督的证明,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脚部包裹物。三、点名入场前 3 分钟开始点名,每分钟点名 1 次,共点名 3 次。如比赛开
14、始后 1 分钟仍未到场者,按弃权论。四、入场 点名后,运动员和 1 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并允许 1 名队医同时- 18 -入场。五、比赛开始和结束(一)每场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给出“青”(Chung), “红”(Hong)的口令,示意双方运动员进入比赛区;如果在主裁判员发出“Chung、Hong”口令示意运动员进场时,有一方参赛运动员没有出现,或者仍在教练员区域没有做好比赛准备,包括佩戴保护装备、穿戴道服等,该名运动员将被视为退出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对方获胜。(二)双方运动员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敬
15、礼时自然站立,左臂紧夹头盔,腰部前屈不小于 30 度,头部前屈不小于 45 度。敬礼完毕后,运动员戴上头盔;(三)主裁判员发出“准备”(Joon-bi)和“开始”(Shi-jak)口令开始比赛;(四)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口令开始,发出“停”(Keu-man)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Keu-man)的口令,比赛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五)最后 1 局比赛结束后,运动员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下头盔并用左臂夹紧。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 “敬礼”(Kyeong-rye)口令时,运动员相互敬礼,等待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六)主裁判员举起
16、获胜方一侧的手臂,面向记录台宣判。(七)双方运动员退场。六、团体赛程序(一)2 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方向顺序排列;(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十条第 5 款规定进行;- 19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侯上场;(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运动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五)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双方运动员退场。(解释 1)随运动员入场比赛的队医必须持有效的队医执照或证件,教练员不允许替代队医入场。(注释 1)比赛使用电子护具的情况下,在检录检查区应检查电子护具系统和双方运动员佩戴的感应脚套是否能正常使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
17、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一、允许使用的技术(一)拳的技术:紧握拳并使用正拳进行正面攻击的技术;(二)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进行攻击的技术。 (解释 1)正拳:跆拳道传统技术中, “正拳”(Pa-run-ju-mok)就是使用紧握的拳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线攻击对方躯干正面的技术。(解释 2)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所进行的攻击技术是合法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关节等所进行的任何攻击是被禁止的。使用电子护具的比赛,电子脚套的感应部位由世界跆拳道联合会决定。二、允许攻击的部位(一)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击打部位被护具包裹的躯干部位,禁止攻- 20 -击后
18、背脊柱;(二)头部:允许使用脚的技术击打锁骨以上的部位。(解释 3) 护具:被护具包裹的腋窝与髋关节之间的部位是允许被攻击的合法部位。基于此,运动员比赛时须穿戴与其体重级别相对应的护具。同一级别的双方运动员应穿戴同一型号的护具;若因运动员体型差异大需穿戴不同型号的护具,须先经技术代表批准。(解释 4)头部和躯干:如附图 3 所示,锁骨以上的所有部位为头部;髋关节以上、锁骨以下的部位为躯干。附图 3 得分部位:头部和躯干(解释 5)允许拳击打的部位:(配护具图)为保护运动员人身安全,拳的技术只允许击打护具包裹部位中灰色以下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得分得分一、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得分部
19、位时得分。(解释 1) - 21 -“准确”:合法的攻击技术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触对方运动员允许被合法攻击的目标范围之内。 (解释 2)“有力”:1、 人工计分时:由边裁判员对击打力度进行判定;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电子感应器测量击打力度,根据体重级别、性别差异设定不同的力度标准。二、得分部位(一)躯干:护具上蓝色或红色部分覆盖的躯干部位(见附图 4);(二)头部:锁骨以上的头颈部位(包括颈部、双耳和后脑在内的整个头部)。附图 4 得分部位:躯干三、分值(一)击中躯干计 1 分;(二)旋转踢技术击中躯干计 2 分;(三)击中头部计 3 分;(主裁判员读秒不追加分)(四)旋转踢
20、技术击中头部计 4 分;(五)一方运动员每被判 2 次“警告”或 1 次“扣分”,另一方运动员得 1 分。(执裁指导 1)- 22 -击头得分的尺度:运动员脚的任何部位接触对方的头部,将被视为击头得分有效。(执裁指导 2)读秒的执裁尺度: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应及时发出“分开”的口令该检查运动员的状态,然后判断是否读秒; “击倒”的尺度见本规则第 17 条。四、比分为 3 局比赛得分的总和。五、得分无效:运动员因使用犯规行为得分时,所得分数视为无效。(解释 3)使用不合法的技术或犯规行为得分,该得分无效,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通过手势示意减去无效得分并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
21、判罚。(执裁指导 3)得分无效时,主裁判员应立即发出“暂停”口令,首先通过手势示意记录台减去无效得分,然后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计分和公布计分和公布一、得分应立即计分并公布。(注释 1)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做“1 秒钟”原则,4 名边裁判员当中的 3 名以上在 1 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 1 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守此原则。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 3 名边裁判员执裁,其中 2 名以上记分有效的方式。(解释 1)- 23 -即时记分:意味着得分技术一出现应立即记分,延误一段时间之后再记分视为无效。(解释 2)立
22、即记录并公布:边裁判员的记分应立即公布在记分牌或显示屏上。二、使用普通护具时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有效得分。(解释 3)使用普通护具时: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 1 分、2 分、3 分和 4 分),只能由边裁判员记录;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计分表上,并在 1 局比赛后公布。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当运动员使用有效的旋转技术时, “有效的力度得分”将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自动计分, “有效的旋转技术分”将由边裁判员作出判断并记分
23、。(二)头部的有效得分和拳的有效得分,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即时记分。有效的旋转技术击头得分,旋转技术分由边裁判员作出判断并记分。(解释 4)比赛使用电子护具,旋转技术有效击中对手护具,电子护具自动记 1 分,边裁判员同时确认旋转技术得 1 分;若同样情况,电子护具未记分,边裁判员是否记旋转分,得分都无效。(注释 2)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24 -四、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分时,必须有 3 名或 3 名以上的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比赛设 3 名边裁判员的情况,有效得分应由 2 名或 2 名以上
24、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执裁指导)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 局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五、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示屏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犯规行为犯规行为一、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二、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三、2 次“警告”应给对方运动员加 1 分,最后 1 次奇数警告不计入总分。四、1 次“扣分”应给对方运动员加 1 分。五、犯规行为的判罚(一)以下犯规行为将被判罚
25、“警告”1、双脚越出边界线;2、回避或拖延比赛;3、倒地;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5、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25 -7、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9、提膝阻碍对方运动员的攻击;10、运动员提示本方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二)以下犯规行为将被判罚“扣分”1、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5、恶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6、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7、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
26、过激言语、出现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8、故意回避比赛;9、若比赛使用电子护具,每局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应该检查双方运动员的电子护具和感应脚套,观察运动员是否有任何操纵电子计分系统,增加感应脚套敏感性或者其它违规方式的企图。如发现故意违规操纵的行为,主裁判员保留给予该名违规运动员“扣分”判罚的权利,同时,根据运动员违规的严重程度,主裁判员也保留判罚该名违规运动员犯规败的权利。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计时 1 分钟后直接判其“失格败”。七、运动员被判罚“警告”和“扣分”累计达 4 分时,主裁判员判其“犯规败”。八、 “警告”和“扣分”次数按 3 局比赛累计。九、主
27、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口令时,比赛时间在主裁判员- 26 -发出“暂停”(Shi-gan)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口令,比赛继续进行。(注释 1)制订犯规条款,禁止犯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运动员的安全;2、确保公平竞赛;3、鼓励运动员使用恰当的或完美的技术。(解释 1)2 个“警告”给对方运动员加 1 分,但是,最后奇数次“警告”不被计入最后得分。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也无论犯规行为出现在哪一局,被判罚 2 个“警告”均给对方运动员加 1 分。(解释 2)运动员被判罚 1 次“警告”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1)双脚越出边界
28、线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将判给犯规运动员 1 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判罚。如果“出界”行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则先“出界”的运动员属于犯规,应被判罚 1 次“警告”。(2)回避或拖延比赛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与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与双方运动员“警告”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与判罚。- 27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员在 5 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
29、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1、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双方运动员仍然消极对峙,没有进攻动作的情况持续 10秒;2、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 10 秒。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将被给与“警告”判罚。伪装受伤:目的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
30、。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 2 次继续比赛的命令,每 5 秒钟 1 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运动员无正当理由故意要求主裁判员暂停比赛,将予以“警告”判罚(例如:要求暂停以调整护臂或护膝拖延比赛时间)。(3)倒地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因一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对方运动员倒地,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倒地运动员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或因失去重心滑倒,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判罚。(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对
31、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其失去平衡以有- 28 -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5)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为了阻碍或干扰对方运动员正常使用技术动作,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膝关节或小腿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主要指在近距离时
32、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以下 2 种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对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7)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手”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为或态度。具体体现如下: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教练员使
33、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范围的行为。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 6 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 29 -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比赛进行中,如果教练员离开 1 米 x 1 米的教练员规定区域,该名教练员将会被判罚“警告”。(9)提膝超过腰部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 1 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解释 3)运动员被判罚 1 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1)主裁判员下达 “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此
34、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
35、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与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30 -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耳侧;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
36、员的权利;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注释 2)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 10 款(7)一方运动员故意转身背逃躲避对手攻击,主裁判员给予“扣分”。(解释 4)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 “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37、加时赛加时赛和优势判定和优势判定3 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 1 局,时间为 2 分钟,由加时赛先得分或优- 31 -势判定确定胜负。比赛前 3 局的得分和警告判罚全部清零,加赛局比赛的结果为比赛的最终结果。一、加时赛先得分获胜(一)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二)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 1 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二、 “优势判定”(一)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体重轻者获胜。体重相同时以“优势判定”(二)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四)场上为 1
38、 名主裁判员和 3 名边裁判员,优势判定若为 2:2,获胜方为主裁判员判胜方。(解释 1)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解释 2)加时赛中出现击头得分技术在先,击腹得分技术在后,但由于电子护具先确认击腹得分,边裁判员可以立即提请合议,主裁判员召集合议确认后更改比分。击头得分的运动员的教练也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审议委员确认击头得分技术先于击腹得分技术得分,则更改比赛显示记分,主裁判员判击头得分者获胜。(解释 3)在特定比赛中,如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则根据赛前公布的称重记录,体重轻者获胜,如体重一致,再进入“优势判定”。(解释 4)- 32 -
39、“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执裁指导)优势判定程序:1、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2、若比赛进入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 “优势记录”(Woo-se-girok)的口令;3、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 10 秒钟内填写好“优势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主裁判员;4、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则判出比赛最后结果,并宣判获胜方;5、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再由记录台转交给技术代表存档备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获胜方式获胜方式主裁判员依据本规则对
40、比赛胜负进行宣判。获胜方式包括以下 10 种:一、击倒胜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三、比分胜四、分差优势胜五、加时赛先得分胜六、优势判定胜七、弃权胜- 33 -八、对方失去资格获胜九、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十、特定比赛中,按照称重记录,体重轻者获胜(解释 1)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停止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解释 2)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医务监督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 1 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听从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解释 3)分差优势胜
41、:在比赛第 2 局结束或者第 3 局期间,分差得到 12 分优势,优势方直接提前获胜。(解释 4)弃权胜:1、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它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2、一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继续比赛或不服从命令开始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3、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解释 5)对方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另一方运动员获胜。根据失去资格原因不同,处理方式如下:1、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者参加抽签后未称重:抽签表上将会反映运动员称重失格,并通- 34 -报相关人员。该场比赛将不选派裁判员,对
42、方运动员不用上场比赛?。2、运动员称重合格,但检录未到:选派裁判员和对方运动员应等待在场上指定位置,直到主裁判员宣布对方运动员获胜。(解释 6)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 4 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 条第 6 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解释 7)体重轻者获胜:为最小化降低比赛判罚的人为因素,鼓励运动员积极进攻,在特定比赛中使用此获胜方式。第四局加时赛结束比分仍为 0:0 时,根据赛前公布的称重记录,体重较轻一方获胜。如仍未分出胜负,则进入优势判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击倒击倒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的强有力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判定为“击倒”
43、: 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地;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解释)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2 种情况。运动员受击打倒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35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击倒击倒”后的处理程序后的处理程序一、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一)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分开双方运动员,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二)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
44、1 秒读 1 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四)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即使 1 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七)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八)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
45、以不读秒或者停止读秒,宣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因身体任何部位受到击打而被“击倒”判负的运动员 30 天内不得参加比赛,须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解释 1)- 36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执裁指导 1)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其它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口令。(
46、解释 2)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务监督的手势,让医务监督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务监督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读秒“1-10”:Ha-nal, Duhl, Seht, Neht, Da-s
47、eot, Yeo-seot, II-gop, Yeo-dul, A-hop, Yeol。(解释 3)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解释 4)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 37 -员进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 “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解释 5)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