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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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老师教学质量和考察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考试的目的与方式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把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地检查与评价老师的教学水安然平静能力的重要手段。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考
2、核,才能获得学分。第四条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详细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并且任课老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课程教学大纲必须经过开设该门课程的系或教研室审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性课程等课程一般可采用考察方式,其他课程一般应采用考试方式。第五条学校积极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考试一般能够采用笔试、口试和口笔兼试等方式进行。其中,笔试能够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方式进行。开卷考试中,堂上开卷考试指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
3、的开卷考试,堂下开卷考试指采用不指定地点做小论文形式进行的开卷考试。堂下开卷考试应适当加以控制,原则上在期中考试和高年级选修课范围内采用。期末考试中采用开卷考试方式的课程,一般以不超过各专业、各年级期末考试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为限。第六条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考试还是考察,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目的考核和经过考核结合起来,必须努力克制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平常考核,每门课程原则上都应进行期中考核。第七条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日常考勤、平常考核含平常作业、课堂讨论、平常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
4、核和期末考核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原则上,日常考勤占总成绩的10%,平常考核占总成绩的20%,期中考核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不同性质的课程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日常考勤、平常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详细方式及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但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必须保持在50%70%。第八条学生考察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和平常考核含平常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常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原则上,日常考勤占总成绩的30%,平常考核占总成绩的70%。考察课程不得采用期末测验代替平常考核。第三章考试的组织与安排第九条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与管
5、理工作。学校建立和实行学校领导、机关部处和学院三级考试巡查制度。各学院应由党政负责人、教学院长、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等全面负责各学院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学院考试组织管理的工作制度。在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中,也应注意发挥学校和学院各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作用。第十条根据各类考试的详细要求和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在统一管理前提下“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为主任委员的四川大学考试工作协调指挥组,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监察处、学生处、保卫处和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进行决策,
6、代表学校与校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各种意外突发情况时,由教务处及时和妥善加以处理,重大问题提交学校考试工作协调委员会并报告主管校长决策。第十一条学校要努力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考试管理和组织队伍。学校教务处全面负责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应做好考试的安排、统筹、协调、巡查和总结等工作,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相关事务。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结束后,学校教务处应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对于组织和管理中的经历和成绩进行宣传和推广,对于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考试中出现的老师和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和处理,对于工作中
7、存在的各种问题认真分析和整改。第十二条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前,各学院要分别召开全院学生和教职工会议,进行考试工作专题培训,认真进行考试发动,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各学院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认真温习,诚实迎考的良好考风。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结束后,各学院也要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第十三条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根据(四川大学考场规则)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一律根据(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根据(四川大学考
8、场规则)和(四川大学监考人员职责)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有违背学校有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根据(四川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学校教室物业管理部门要确保考试用教室的整洁卫生,力求桌面上不得有任何乱写、乱画和乱刻的情况出现。第十六条在期中考试的组织与管理中,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余课程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在时间上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情况。期末集中考试时间一般定
9、于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考试教室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任课老师应为主监考老师,监考老师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需要指派。提早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原来的上课时间段进行,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考试教室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提早一周到教务处申请,任课老师应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到每一位学生,监考老师由任课老师所在学院指派。第十八条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所需要的监考老师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学生修读人数的要求,由学院负责安排落实。在监考人员的安排中,要尽可能实行穿插监考制度。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实行穿插监考制度。每个考试教室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一般每名监考人员监考的学生数不超过30人。第十九条公共课开
10、课学院在组织考试时,应在各大楼安排23名大楼负责人,负责本大楼考试时试卷、学生签到表、考场记录的收发以及各考室试卷和监考人员的协调等工作。大楼负责人在试卷的收发、交接时应有签字记录,避免出现试卷交接的过失。第二十条未办理免听和免修手续的学生未参加课程1/3及其以上学时的教学活动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不得评定该门课程的成绩。若某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排的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登记表,由学院在考试前统一报教务处。第二十二条在期末集中考试周内,学生因学校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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