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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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设备物资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设备物资处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本中心设备物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物资处负责建设本中心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
2、理,与市财政局及其他医院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 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四条 设备物资处通过公开征集、科室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掌握一定医疗设备、实验室仪器及物资专业知识。(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
3、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 1)签字后,携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交由设备物资处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由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三)
4、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纳入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第七条 设备物资处可根据采购工作需要定期动态补充专家,更新专家库,确保满足采购需要。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设备物资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涉嫌违法违纪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择与使用评审专家选择与
5、使用第十一条 设备物资处根据相应专业领域选择合适专家,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选择程序如下:(一)专家选择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的 48 小时内进行选择;选择采取抽签方式进行,三人共同完成抽签工作。(二)选择专家时,逐一通知专家于规定时间前往评审地点参加评审,不得向其透露评审项目详细相关信息;如选择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应递次继续选择专家。每次选择评审专家应当多选择 2 名候补专家,确保人员数量符合评审要求;(三)设备物资处应当填写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选择记录单(附件 2),由选择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报设备物资分管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外部评审委员会应为 3 人以上单数组
6、成,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民主方式推举产生,原则上应为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第十三条 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同时作为对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附件 3),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保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并主动提出回避:(一)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二)担任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的;(三)为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四)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
7、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关系。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设备物资处或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设备物资处或中心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意见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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