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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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津科计2010196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
2、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章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条件和程序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3、,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2、认定。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3、备案。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凡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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