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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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介入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审查逮捕工作流程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二、受案审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
2、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查明(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檀卷材料和证据能否齐备,能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三、受案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2、卷宗装订整洁,檀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4、檀卷材料齐备: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明晰,文号齐全。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迫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讲明。(4、对于成心伤害、成心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
3、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实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二卷宗装订不整洁、檀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檀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迫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
4、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四、办案人审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檀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能够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一办案人员复核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时,应告知其接受讯询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行使权利。1、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
5、承当的义务。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核对笔录的权利;6知晓涉嫌罪名的权利;7知晓鉴定结论的权利;8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义务: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2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逮捕强迫措施。2、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核对笔录的权利。义务:1如实向检察人员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2接受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与案件有关的人身检复查的义务。3、审查逮捕阶段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
6、权利:1安全保障权;2充分陈述权;3核对笔录权;4证件知悉权;5侵权控告权。义务:1作证的义务,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得另行侦查证据。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再制作阅卷笔录,办案人员在阅卷审查和复核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分析、讲明和讲理,到达“意见书在手好像卷宗在手的效果。(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1、受案和审查经过;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
7、发案、立案、破案经过;4、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5、需要讲明的问题;6、处理意见。五、办案期限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二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三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
8、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檀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四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檀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六、逮捕标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等方法,尚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施行的;3、证实犯罪嫌疑人施行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能够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可以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具有下列
9、情形之一的,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施行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施行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三对施行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实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实有屡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实有犯罪行为的。四对下列违背取保候
10、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施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寓居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寓居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成心施行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五被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背监视寓居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成心施行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施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11、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别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别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七、不批准逮捕案件标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以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讲明理由。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假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本人婴儿的妇女,能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八、报请人大许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12、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写(报请许可采取强迫措施报告书),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由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
13、监督部门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九、案件讨论与决定一科处长主持科处务会讨论疑难复杂或者重特大逮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复议案件、复核案件;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办案人提出批准逮捕意见的,科处长同意后向主管检察长汇报;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决定能否批准逮捕或者能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科处务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十、签批与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填写(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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