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文件.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文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文件.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水运工程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强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发展方向研究,做好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水运工程技术标准化工作水平,根据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的审定和专家库的建立,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相关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第二章第二章 专家的产生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的产生和专家
2、库的建立第五条 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库的专家采用本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审查、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方式确定。第六条 申报专家库专家的人员应为长期从事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科研、施工、造价与定额、试验检测、质监、监理、使用维护和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七条 专家应对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发展方向有一定研究和较深入的认识,熟悉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的基本情况和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工作。从事标准制、修订有关工作的专家应接受过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培训。第八条 申报专家库专家的人员根据“水运工程
3、技术标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 (见附件)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内容负责。第九条 申报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第条 交通部水运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专家进行公布,颁发“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证书” 。第三章第三章 专家职责和工作办法专家职责和工作办法第十条 专家应就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发展方向、技术需求和应用分析、实施策略等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建议或意见,作为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立项、实施和管理等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专家应根据水运工程标技术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需要,配合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技术标准项目的立项评审
4、、工作大纲审查、专题研究成果审查、送审稿审查、宣贯培训和相关技术创新成果的审查等工作。第十二条 专家应按时参加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并注意有关保密工作。第十三条 专家应积极参加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的技术交流活动和针对专家库专家所组织的培训活动。第十四条 工作中专家应坚持原则、事实求是、科学严谨,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相关咨询、评审和审查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可邀请个别库外专家参加,被邀请的库外专家在工作中应遵守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参加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方向研究工作的专家,由交通部水运司从专家库中选取有代
5、表性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和审查工作的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和审查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专家库管理第十七条 专家库日常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每 4 年进行一次换届。当专家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时,专家本人和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当专家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专家资格将被暂停。对违反交通部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第十八条 对成绩突出的专家,交通部水运司将给予表彰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第十九条 对被暂停专家资格、给予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运 工程 建设 标准 专家库 文件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