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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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检查工作程序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检查工作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简称:认证管理中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开展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简称:体系考核)检查工作。在履行审查申请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审核现场检查资料、出具考核报告和核查意见等职责中,遵循本程序规定,以保证体系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如遇本程序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1 申申请请和受理和受理1.1 申请
2、体系考核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 1-文书 60)并附相关资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申请书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认证管理中心网站()下载。1.2 省局受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一并邮寄认证管理中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 11 号楼三层;邮编:100061)。1.3 省局受理审查意见的具体格式由各省局自行制定,包括以下内容:1.3.1 受理日期、编号;1.3.2 申请企业
3、名称、申请考核产品名称;1.3.3 申报资料一览表;1.3.4 审查意见(签章);21.3.5 经办人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2 资资料料审查审查2.1 认证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由办公室在 1 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系统登记申请事项(附件 2-文书 61)和编号,送交检查三处。登记编号的格式为:40-YYYY-ABC(40 为体外诊断试剂的品种编码,YYYY 为 4 位年号,ABC 为 3 位流水号,例如:40-2007-123)。2.2 检查三处负责人签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分配给经办人办理。2.3 经办人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 5 个工作日内
4、进行资料审查,重点内容包括:2.3.1 省局是否出具受理审查意见;2.3.2 申请考核产品是否属规定的考核范围:2.3.2.1 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项目相关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2.3.2.2 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2.3.2.3 与变态反应(过敏源)相关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2.3.3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2.4 资料审查完毕,经办人应填写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简称资料审查表,附件 3-文书 62),提出资料审查符合要求、需补充申请资料或者退回申请资料的意见。2.4.1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2.3.1-2.3.3 均符合要求
5、;2.4.2 需补充申请资料:2.3.1-2.3.2 符合要求,但 2.3.3 不符合要求;2.4.3 退回申请资料:2.3.1 或 2.3.2 不符合要求。2.5 需补充申请资料的,应采取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经办人应在资料审查表中填写补充资料意见,并草拟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补充资料通知(简称补充资料通知(附件 4-文书 64),3连同申请书一并报检查三处负责人。检查三处负责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后,由经办人在 1 个工作日内印发补充资料通知。 补充资料通知一式四份,1 份办公室留存、1 份归档、2 份经办公室登记后邮寄至省局和申请
6、企业。补充资料通知应告知申请企业在 2 个月内按要求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申请资料予以退回。2.6 认证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企业按补充资料通知要求提交的补充资料后,按照 2.1 至 2.4 的要求办理。补充资料原则上仍由原经办人进行审查。体系考核检查工作的时限自收到补充资料后重新开始计算。2.7 需退回申请资料的,经办人应在资料审查表中填写退回申请资料意见,并草拟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退审通知(简称退审通知,附件 5-文书 63),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并报检查三处负责人。检查三处负责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后,由经办人在 1 个工作日内
7、印发退审通知。 退审通知一式三份,1 份办公室留存、1 份归档、1 份同申请资料经办公室登记后邮寄至省局。3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方案制定的方案制定和准和准备备3.1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草拟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方案(简称现场检查方案,附件 6-文书 65)和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现场检查通知(简称现场检查通知,附件 7-文书 66)。3.2现场检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品种基本情况、考核目的、考核标准、检查时间和日程安排、检查组成员、重点考核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等。3.3 检查组成员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的体系考核检4查员
8、库中随机选派,一般为 35 人。应考虑检查组成员在专业上的合理搭配。省局应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3.4 检查时间一般为 25 天,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企业规模、品种数量等情况适当调整。3.5 检查三处负责人应对检查时间和检查组成员进行审定,形成检查安排表,送主管主任及办公室、财务各一份。检查安排表作为检查公示和办理住宿、交通、经费借支的依据。3.6 经办人根据检查安排,草拟现场检查通知、修改现场检查方案,并将资料审查表和申请书一并报检查三处负责人。3.7 检查三处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通知和现场检查方案进行审核、签字后,报分管主任。如检查三处负责人对检查方案存在异议,应明确提出书面
9、意见,退经办人按要求办理。3.8 分管主任在 2 个工作日签发后,由经办人在 1 个工作日印发现场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通知一式四份,1 份办公室留存,1 份归档,2 份经办公室登记后邮寄至省局和申请企业。3.9 经办人应在现场检查前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局和检查员。3.10 经办人根据办公室统一结算住宿费、交通费办法(附件 8-文书 12)安排检查员住宿和交通,并办理经费借支手续。3.11 经办人应准备现场检查用相关资料、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U 盘等)以及现场检查经费,一并交检查组。3.12 根据需要,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前应参加由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的
10、集中廉政培训和专业培训;如不集中培训,应采用当面或电话形式按照廉政谈话要点对检查员进行廉政谈话,同时填写廉政谈话记录(附件 9)。4 组织现场检查组织现场检查4.1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研制情况核查。54.2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以及现场检查期间的廉政纪律负有直接责任。4.3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织召开预备会,熟悉申请企业及考核产品的情况,落实场检查方案及检查员分工等事项,并在现场检查记录本的药品检查员承诺书(附件 10-文书 13)上签字。4.4 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4.4.1 介绍检查组人员并出具检
11、查员证书;4.4.2 介绍现场检查方案及人员分工;4.4.3 宣读承诺说明(附件 11 -文书 14);4.4.4 申请企业签署企业(单位)承诺书(附件 12-文书 15)。4.4.5 申请企业简要汇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4.4.6 检查组针对汇报情况进行提问;4.4.7 落实申请企业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应是申请企业负责人或者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熟悉产品研制、生产和质量管理等相关环节,能够准确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4.5 检查组应严格依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通过现场查看、面谈、提问、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4.6 检查组对首次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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