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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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邓象伟贾济舟杨娟一、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需求及价值目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由审查逮捕部门更名而来,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职责的变化。更名后,2000年9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中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但是要实现上述职能的转变,仅仅依靠审查逮捕部门的原有工作形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常有“欲渡无舟楫之惑。一传统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必须进行创新探索现有工作形式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靠在审查逮捕等办案活动中发现问题,存在严重的局
2、限性,实践中往往陷入“监督线索少来源、监督效果常滞后、引导侦查欠根据、指导监督缺手段的窘境,难以真正实现工作职能向强化监督、引导侦查方向的转变。1.监督工作的局限与窘境“侦查权利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在传统工作形式下,检察人员难以主动参与侦查活动,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具体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能把重点放在嫌疑人的行为能否涉嫌犯罪上,而难以有效地进行侦查监督。而且,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纠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檀卷移送到检察机
3、关时,侦查活动已经完成,此时即便发现了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引导侦查职能的现实窘境应该讲,“引导侦查职能的提出不仅仅是对原有单纯办案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而且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强化侦查监督及在新庭审形式下提升案件质量的新思路。即“要从重职权的行使向重监督效果发展。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改良工作方式。不仅要坚持事后监督,更要注重引导侦查。通过及时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介入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采集、固定和补充证据。新庭审形式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能够预见随着法
4、治的进程,对承当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新近如新律师法的施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等均体现了这一点。1检警双方诉讼地位、权责、执法理念客观上存在差异,引导侦查活动有必要提早。从权责方面看,“侦查机关仅负责侦查活动,侦查的后果能否顺利控诉完全由没有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负责,进而造成权责失衡,侦查机关权利大于责任,检察机关责任大于权利。这种权责的失衡使得“侦查机关的重心在于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而检察机关的着重点在于案件事实能否清楚,证据能否充分,侦查机关证据采集及侦查程序能否合法。固然侦查机关也已逐步转变观念,对证据的采集、固定予以重视,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侦查人
5、员对审讯活动缺乏亲身体会,“至于批捕、起诉的证据要求,他们并不完全了解,造成侦查缺乏明确的目的。因而,侦查环节采集的证据往往难以知足检察机关控诉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工作形式,将开展侦查监督的时间前移到批捕之前的侦查阶段。2追诉活动是主动性的司法活动,需要一定的即时性和亲历性,因而应与一线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络与沟通渠道。传统工作形式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的桥梁是预审部门,发现案件质量存在问题、需要采集什么证据一般均是通过预审部门“二传给一线办案干警。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与侦查一线民警基本没有工作联络,缺乏直接的联络与沟通,更别讲指引侦查。此外,新律师法施行后,检察官了解案件情况一般
6、远在律师参与后,难以适应新诉讼形式的要求。3“提早参与并非常态工作形式,需要深化和超越。(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据此,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请批捕前能够介入案件,即“提早参与。但“提早参与针对的只是个案,并非常态的指引与监督。即便个别案件通过公安预审部门提早参与,也由于没有和派出所等侦查一线部门建立直接联络而不能真正实现对侦查一线的指引和监督。有必要深化和超越,使参与形式常态化,这样才能“使参与范围和途径扩展,并且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与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结合,最终使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公正与效率得到有机统一。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
7、的价值目的侦查监督机制的创新目的,是在职能转变要求下,对原有工作形式反思的基础上,以现行法律为根据进行可操作性的改进。侦查监督的机制创新应围绕监督与指引两大制度要务实现价值目的。1强化监督规制侦查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当代刑事诉讼贯穿正当程序理念,侦查程序不仅要达致采集证据、查明犯罪、为公诉作准备的目的,而且要担当起规范和控制侦查权利的行使、实现诉讼民主、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职责。但显然,侦查人员基于其立场的关系难以主动、自觉规范其侦查权利,这就需要有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侦查活动进行规制,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基于此,“堪称德国检察官制度创始者的法学大儒萨维尼在讨论引入检察官
8、制时尝言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含损害民权的危险,而经历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损害民权的产物。检察官的根本任务,应为杜绝此等流弊并在警察一行动时就赋予其法的基础,如此一来,此项创新检察官才能在人们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所以,侦查监督的首要价值应是规制侦查权利,“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使客观的法意旨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抱着民权。即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2指引侦查有效连接起诉,保障顺利控诉“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但是,由于侦查和控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对于案
9、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假如双方在办理案件经过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采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由于从最终效果上讲“侦查程序是在为检察机关关于决定能否应提起公诉时所作的准备工作因而,侦查工作要有为控诉服务的意识,检警关系应能有利于追诉职能充分的发挥,有利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有效行使。这就需要适应新庭审形式下的检察引导侦查证据采集制度。通过“加大检察对侦查的引导、监督力度,创立最新的工作机制,对司法资源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配置。引导侦查的核心就是提高办案效率、构成打击合力,确保案件质量。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原则针对上述现有工作形式的弊端
10、,不少学者纷纷提出改革创新的应对方案,这些方案一般从检警关系入手,以期实现监督与指引并重的目的。如有相当部分学者提倡借鉴检警一体化形式,并在相关立法的学者建议稿中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立法设计。检警一体化形式在强调检察官指引侦查方面确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该形式也有背离当代检察制度创设意义、不利于侦查专业化和效能、违现行司法体制格局、现实操作会损害司法合理性与效率等理论与现实弊端。所以,我们能够借鉴该形式的一些合理思路进行机制创新,但不能简单照搬。在实务工作中进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应遵循下面原则:一在现有检警关系既有体制下进行探索的原则侦查监督体制创新不能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检警关系具有法定性、强迫
11、性的特点。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已经基本定格,不仅在刑事诉讼法而且在宪法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其实践探索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情况下,我们不主张检警一体化的机制,监督的话要有一定的距离。检察机关并不仅是侦查机关的配合者,还是一个客观的监督者。检察官只应对案件提供法律适用和证据采集方面的指导,在合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同时不构成对侦查机关独立侦查权的干预,否则将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二有利于实现侦查监督机制价值目的的原则从检察官制度的构成历史看,“检察官制皆属革命风潮与启蒙时代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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