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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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下面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2、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施行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面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详细施行相关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下面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面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
3、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完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施行本办法。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施行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4、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施行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施行集体建房的,能够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别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
5、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八条用地计划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到达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九条公创办事制度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创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6、的农村村民施行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施行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完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完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施行。第二章个人建房第十一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能够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7、,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寓居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到达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三根据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祸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
8、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寓居和使用安全的住房。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能否符合条件、拟用地能
9、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能否符合标准等。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村民户应当严格
10、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六条施工图纸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施行工作。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第十八条完工期限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完工期限。易地新建住房的完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九条完工验收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完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镇乡人
11、民政府应当提早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能否根据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经历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完工验收。第三章集体建房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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