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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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祸,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2、保障范围的。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
3、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祸,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
4、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姑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第四章提取时间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
5、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获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获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因灾置换安寓居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第十三条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获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第十四条职
6、工初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第五章提取金额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下面规定: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
7、12个月内归还的贷款本息。第十六条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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