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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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察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施行办法)、(福建省企业
2、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下面简称缴费单位)。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详细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第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
3、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会委员会、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会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按其应缴纳的比例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第四条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4、五条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第六条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15日前向银行解缴工会经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七条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缴费的,开户银行向缴费单位开具(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
5、费凭证),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解缴到人民银行国库。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在预算收入类级科目“非税收入款级科目“专项收入项级科目“其他专项收入下,增加一个目级科目“工会经费收入,编码为103029901,预算级次为地(市)级或县级,统计代码为1030299。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列“103029901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其他专项收入工会经费收入科目。暂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缴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以现金缴费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票证缴费期限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预算收入科目编码、级次的填列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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