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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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以及所属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部件的制造申请。本表目前 只适用境内(包括外商在境内设立的制造企业)制造单位的申请。 2 封面 2.12.1 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企业全称,并盖单位 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2.2 设备种类:设备种类:填写申请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元件)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部件) 、大型游乐设
2、施。对于附 属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部件,可以填写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部 件等。多种类的制造单位,申请时,也应当按此种类分开填写。 2.32.3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准备提交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当地安全监 察机构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 不应当超过 1 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2.42.4 申请类别: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 ,复查填写“第一次复查” 、 “第二次复 查” 。 3 第 1 页 3.1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企业的基本情况 3.1.13.1.1 单位名称:
3、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3.1.23.1.2 所在国:所在国: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名称。因本表暂适用于境 内,故可填写为“中国” 。 3.1.33.1.3 所在省:所在省: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一 般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3.1.4 所在市所在市( (地地) ):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 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3.1.5 所在区所在区( (县县) ):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3.1.6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
4、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地) 、区(县) 、路(街道、社区、乡、 ) 、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 的地址均同此) 。3.1.73.1.7 组织机构代码及所在地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及所在地区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 2 -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 ;所在地区代码按照 GB/T2260-1999 的规定填写(即当地身份证号码的前 6 位数字) 。3.1.83.1.8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3.1
5、.93.1.9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符的邮政编码。 3.1.103.1.10 电话: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有效的电话。 3.1.113.1.11 传真: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传真电话。 3.1.123.1.12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填写申请单位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最好在有关网 站上注册一个(本申请书所填写的电子邮件均同此) 。 3.1.133.1.13 互联网网址:互联网网址:填写企业互联网网址。如果没有,可以不填此栏。 3.1.143.1.14 经济类型: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 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3
6、.1.153.1.15 所属行业:所属行业:对目前还存在的行业系统或者某行业集团的,可填行业或者 集团名称,如铁路、石化、石油、电力等;对已经打乱行业界限的,可以填写 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 的独立体,则可不填此栏。 3.1.163.1.16 批准成立机关:批准成立机关:填写首先批准设立的政府部门;如果企业自行设立, 除工商外,再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如有上一级公司,可写上一级所属的公司, 如没有上一级公司等,可以不填。 3.1.173.1.17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如某某市工商局、某 某县工商局等。 3.1.1
7、83.1.18 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3.1.193.1.19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地位的时间。 3.1.203.1.20 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日期:填写批准申请许可或者批准试制的工作日期。首次申 请,可不填写。 3.1.213.1.21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制造许可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3.1.223.1.22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填写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3.1.233.1.23 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管理企业的人员姓名, 如厂长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此代表是
8、一人,也必须填写。 3.1.243.1.24 管理者代表职位管理者代表职位:填写管理者代表的职位,如厂长等。 3.1.253.1.25 质量保证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填写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质量保- 3 -证负责人。 3.1.263.1.26 总人数:总人数:填写与申请制造许可相关的所有企业人员数。 3.1.243.1.24 取得相关认证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商注册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的 认证、批准,如 ISO 等。 3.1.24.13.1.24.1 认证项目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 ISO9001 等。 3.1.24.23.1.24.2 认证机
9、构: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 3.1.24.33.1.24.3 认证日期: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 3.1.24.43.1.24.4 认证有效期: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23.2 申请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代理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 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 3.2.13.2.1 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3.2.2 代理负责人: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 4 第 2 页 4.14.1 申请许可类别申请许可类别 填写申请制造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别。 4.1.
10、14.1.1 类别类别( (组别组别) ):填写申请制造设备的类别(组别) ,具体类别(组别)见 附录 1。具体填写时,请以相关许可的规定为准。 4.1.24.1.2 级别: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制造 A 级锅炉,可填写“A” ,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等都有分类,按申请的级别填写。 4.1.34.1.3 品种品种( (型式型式) ):填写申请制造设备产品的品种(型式) ,应当按其所制定 的相关规程、规则要求填写。 4.1.44.1.4 参数:参数:填写申请制造设备的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参数限制,则可不 填。 4.1.54.1.5 代表产品代表产品( (限制范围、典型产品)
11、:限制范围、典型产品):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的产品有限 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产品,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 其的代表或者典型产品。 4.1.64.1.6 原有许可: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可标注复查前原有的情况,即在此栏内标注 “” ,新申请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项可不填写。 4.1.74.1.7 新申请许可:新申请许可:新申请或者原有不包括此类的,即在此栏内标注“” 。 如果复查,原有的项目仍然保留,则在此栏也应当标注“” 。 4.1.84.1.8 型式试验单位:型式试验单位: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如果已经进行了型式试 验,填写型式试验的单位名称;如果不需要做型式试验,则
12、填写“不需要进行”- 4 -;如果需要型式试验,但没有做,则填写“未做” 。4.24.2申请人声明与签署申请人声明与签署表明申请人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4.2.14.2.1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制造许可单位的法人代表,同 3.1.8 一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4.2.24.2.2 职务:职务:填写法定代表人在制造单位中的具体职位,如董事长、厂长等。 5 第 3 页 5.15.1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有单位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 。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 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
13、全的独立体,没有时候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 栏。 ,但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内注明, “本单位不存在主管部门” ,并在此栏盖 申请单位公章。 5.1.15.1.1 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字。 5.1.25.1.2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允许用专用章代替。 5.25.2 受理机关意见受理机关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许可审查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 为“同意受理” (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 ;“不同意受理” (指对申请的项 目全部不受理) ;“不同意下列种类、级别、品种的受理(指部分受理) ,在此 栏内要注明
14、清楚。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 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因此,要在此栏内注明不受理通知书的编 号。 5.2.15.2.1 经办人:经办人:由具体负责承办受理人员签字。 5.2.25.2.2 负责人: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许可程序 的有关要求决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为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5.2.35.2.3 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书后编排。在没有统一规定前,由 受理单位自行编排。 6、第 4 页 6.16.1 近几年工作情况近几年工作情况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 4 年)的制造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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