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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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有效施行,促进河北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是指河北省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下面简称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誉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誉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层级为:一河北省辖内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河北省辖内设立的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等区域一级分支机构。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石家庄市区内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3、负责,河北省辖内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负责。第六条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三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五人民银行评价与金融机构自评估相结合原则。第七条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归口接收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组织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通报年度评价结果。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对金融机构进行年度分项评价。第八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
4、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评价内容和程序第九条评价内容:一对银行业机构的评价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反洗钱、支付清算等方面。二对证券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三对保险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第十条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供各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评价项目与标准可根据不同时期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人民银行应及时告知被评价金融机构。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项目与标准建立管理台账,采取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5、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评价的基本程序一金融机构自评估。所有金融机构应对照评价项目和标准对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逐项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自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银行。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对象确实定:人民银行每个评价年度各选择20%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为被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根据各部门操作细则和评价系统,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管理情况,参考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对上一年度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进行分项评价,列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建议。分项评价分为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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