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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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施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
2、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以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构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收入构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经过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
3、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
4、下面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
5、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施行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
6、资产的采购、验收和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好;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详细监督管理工作并承当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第三章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通用及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交通运输类固定
7、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要全部进行清查登记,建立台账管理,做到“账物相符。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合并、改制行为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撤消的单位应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检报表内容要求,认真填报各项资产数据,不得少报、瞒报、重报。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
8、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局或市人民政府调解、裁定。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能够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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