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_1.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_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肥料登记管理办法_1.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中文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重点复混肥料、有机肥等时间自发布之日起目的为了加强肥料管理目录1.1办法修订2.2办法全文办法修订编辑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办法全文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加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3、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根据(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能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4、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实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
5、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章登记审批第十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五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能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第十七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第十八条农业部根据详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肥料 登记 管理办法 _1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