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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20.09.29【施行日期】202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
3、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详细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当代渔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
4、准后公布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编制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渔民等公众的意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安排相应的公益性
5、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渔业船舶避风、锚泊和航行等安全生产需要。鼓励社会气力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第八条渔港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消防等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设的渔港,经营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的渔港,投资人根据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当义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港的性质、功能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专家和渔民等公众的意见,并报渔港建设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渔港建设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前款规定改变渔港的性质、功能和范围,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渔港陆域、水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建设规划确定。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渔港陆域、水域范围应当设立相应的界碑标。第三章渔港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渔港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保障渔港的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清理港航障碍物,保障渔港功能。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水域管理,对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应当派驻专门人员,施行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渔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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