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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的精神,推动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四条 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为“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下同),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审批机构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
4、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第七条 天津市软件协会依据以上认定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核实无误后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
5、息产业部备案。 第八条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天津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市政府颁布的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的。原有企业一分为
6、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第九条 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
7、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三、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经
8、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办理减免税须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 号)规定办理;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需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软件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年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审制度,集成电路企业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认定。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按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组织工作,年审
9、结果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报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并在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补缴当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减免税申请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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