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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知识点2022经济法最全重点知识要点背完保证必过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能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能够延长15日。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
2、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
3、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假如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
4、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当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淆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归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5、法院提起。上下级能够移交或转移;考点一管理人13年2.管理人种类:1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格的个人。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项,个人+2,前3年内:上一页下一页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能够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考点二管理人的指定更换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债权人会议能够申请法院予以更换。考点三管理人报酬15.
6、14.12年1.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考点四管理人的职责2.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法院。考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08年1受理时的财产(解释二)1.3.4条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等。财产追回;执行回转的财产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别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获得所有权的财
7、产;3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出资收回:1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背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对股东违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当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2.“董、监、高非法占用收回(解释二)24条:上一页下一页3.管理人能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考点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09一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8、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随时清偿。2.缺乏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再缺乏根据比例清偿4.缺乏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考点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3.09年二撤销权一看时间,往前一年、二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第12条:提早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不得撤销。六个月内已到达破产原因除外。第19条:诉讼时效中断: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
9、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个别清偿的撤销(破产法)32条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3.(解释二)10条: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1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2为法院裁定受理强迫清算申请之日。5.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处理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追回财产,应当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22年后,追回的财产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解释:可追溯时点提早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使期间向后延
10、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考点四取回权09/12/14/15年一一般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能够通过管理人取回。重整期间,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背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第26条: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提出。第30条,第31条:第三人好心获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第三人支付价款未获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转让行为发生时:上一页下一页第32条,物上代位取回权能区分就取走。不能区分的根据上述原则处理。二出卖人取回权1.(破产法)39条:出卖人已
11、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能够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2.(解释二)39条:“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15案例分析,3考点五抵销权09/12/13/15年1.(破产法40条)规定:抵销权的行使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解释二)41条:1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2管理人不得主动,但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第42条:1“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2“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法院不予支持。3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
12、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2.禁止抵销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获得。2已知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但法律规定或一年前发生除外。(解释二)44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第45条:有限受偿权能够抵消;2抵销的债权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第46条:1抽逃出资不能抵消;2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示:1因债务之性质不得抵销者,如养老金、抚养费、抚恤金、生活费、工资、税收等。2因犯罪或侵权而对破产人负担的
13、债务原则上禁止抵销。考点一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考点二债权申报范围10/13年1.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能够申报。二破产债权申报的十分规定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债务人的保证人求偿申报权。2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当保证债务,可以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5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主债务已经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
14、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能够直接向其追偿。未到期,保证人无提早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根据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当保证责任。6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当上一页下一页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2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利息后予以提早清偿。3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当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三不必申报的债权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15、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3.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考点三破产债权确认1.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列入债权确认表;由法院裁定。专题五债权人会议考点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表决权1.债权人会议设主席“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3.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均可参加。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要确认才有表决权考点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08/09/12年1.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
16、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3.债权人能够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2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可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
17、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提示:“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能够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考点三能够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一名职工代表,不得超过9人;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认可。考点一重整程序09/13一重整的申请1.直接启动重整: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破产清算转化重整1“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特别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能够向法院申请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
18、上市公司重整申请1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2报送最高法院审查。二1.重整申请受理至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执行期间。上一页下一页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能够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三重整计划的制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能够裁定延期3个月;延长后仍不能,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与批准不包括社保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3.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
19、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能够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能够申请“法院强迫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1法院应当通过最高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2由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3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根据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一样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能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20、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缺乏拯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132.1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能够直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2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获得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内施行完成。5.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重整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不能多拿!考点二和解的程序一和
21、解申请和表决1.只要债务人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可以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1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启动和解执行程序。3未通过或未认可,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1.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能够根据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担保不受影响。三和解协议的终止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
22、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迫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没有强迫执行的效力。考点三破产清算程序10/12/13/14年一破产宣告,应当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上一页下一页二别除权: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遭到限制。
23、三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2.董、监和高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破产受理前属于普通破产债权。2受理后不属于破产债权。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工资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详细施行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
24、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6.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能够请求法院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考点一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实行备案制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临时除外的;其他专用。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使用:主办账户。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2
25、.限制: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1.使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考点四专用存款账户09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能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2更新改造;3财政预算外;4粮、棉、油收购;5证券交易结算;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
26、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考点五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1设立临机会构;2异地临时经营;3注册验资不许核准;4境外机构经营。考点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09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根据。考点七结算账户的撤销1.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程序:应先撤销一般存款、专用存款、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撤销。3.自愿销户: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
27、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专题二非票据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根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实。上一页下一页3.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4.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考点二托收/承付个人不能用1.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产生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
28、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誉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3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办理托收。3.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场营业时,划款。考点三委托收款1.假如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
29、款的,视为同意付款。2.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缺乏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考点四国内信誉证13/15年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我国信誉证为不可撤销除非所有当事人都同意、不可转让的跟单信誉证。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5.信誉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缺乏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缺乏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考点五银行卡与预付卡09年二银行卡的申领与销户2021年变化1.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
30、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三四预付卡不包括:1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2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3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4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2.单用处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考点六电子支付08年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考点一票据的种类考
31、点二票据关系上一页下一页2.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络,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三票据责任:义务人能够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考点三票据权利的获得15、14、10、09年一票据权利的获得原因概述1.依票据行为而获得
32、票据权利:1依出票行为而获得;2依背书让与而获得;3依票据保证而获得;4依票据质押而获得。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获得票据权利:1票据法上的规定而获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归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能够获得票据权利。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获得。如:由于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此获得票据权利。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法律行为。2.以文义解释为主。3.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4.独立性。三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金额、日期、收款人更改的票据无效。3.签章方式:1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33、:应为该个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4.1记载交付:产生票据行为;2记载涂销另行记载交付:以另行记载的为准,产生票据效力;3记载遗失、被盗: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获得对行为人的票据权利,假如之后有第三人主张好心获得,第三人获得票据权利。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当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当票据责任。3.票据行为的代行: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别人之名,或者盖“别人之章。2责任:获得本人受权或相对
34、人有理由相信:由本人承当票据责任;其余构成票据伪造。五票据权利的好心获得2021/2021税收、继承、赠与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六出票行为的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出票行为无效,出票人有权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解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发挥的是单纯的支付职能,作为出票人的银行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但背书转让需要真实的交易关系作为基础。真实交易关系主要针对商业汇票。考点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别人名义或虚构别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2.票据伪造法律后果上一页下一页1对伪造人:不承当票据责任。承当刑事责任
35、、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2对被伪造人:不承当由于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二票据的变造1.票据的变造: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如: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2.1变造之前根据原记载负责;2变造之后根据变造后内容负责。3无法辨别视同在变造之前。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当刑事责任。考点五票据权利的消灭09年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1.付款。2.没及时权利保全;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二追索权由于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1.遵期提示;2.初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起6个月。再追索权不是出票人自清偿
36、日或者被提起诉讼起3个月。考点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其详细情形如下:二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不能够证实其权利。3.记载“不得转让,对于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当票据责任。4.债务人能够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于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5.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非好心获得,不行。考点七票据丧失及弥补09年一挂失止付二公示催告程序上一页下一页4.利害关系人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能够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三提起民事诉讼:1票据返还之诉;2请求补发票据之诉;3请求付款之
37、诉。考点一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点二汇票出票09年1.绝对应记载事项有:“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寓居地。3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寓居地。4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3日内。3.出票人能够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假如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能够转让。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5.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当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38、但是该记载无效。7.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假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当票据责任。2收款人获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获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知足时,即享有追索权。3付款人没意义务,只要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考点三汇票的背书15、14、12、10、09年3.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6.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
39、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7.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连续;合法形式获得,证实其票据权利,就能够享有票据权利。8.票据贴现:1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9.委托收款背书不得背书转让,但能够委托收款背书。考点四汇票的承兑2020分析题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5.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背书、保证,附属条件无效,其他有效6.承兑的法律效力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考点五汇票的保证连带责任1.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4.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2只要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当连带责任。考点六汇票的付款2.1付款人关系人,不是票据义务人的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审查。2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上一页下一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