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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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
2、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获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下面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能够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施行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鼓励和社会介入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施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
3、、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施行。第六条实行节能目的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的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的责任履行情况。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
4、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节能新风气。每年六月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节能工作有序开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5、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根据区域和行业能源消费特点,根据差异化原则,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
6、告,并根据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不符合强迫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迫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十四条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别人使用。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严于强迫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够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
7、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逐步提高,推进建筑能效提升。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改良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好,并提高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质量。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化系统,公布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产品目录,发布节能技术和服务信息,为社会提供节
8、能指导和服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购买节能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专家队伍等措施,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和用能设施改造、运营等服务,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九条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发现节能目的完成进度滞后的,能够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能够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9、应当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根据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发展和推广干净煤技术,提高终端用煤质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煤热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及时更新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燃煤锅炉。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集中热力工程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统筹热源供给,提高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推行冬季清洁取暖,加强煤炭减量替代项目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施行分户计量,对既有建筑有条件施行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应当在五年之内改造完毕。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
10、费。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的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如实报送能源统计资料,推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形式,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三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应当统一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实行能源高效清洁利用的生产和消费形式。鼓励园区采用热电冷联产、能源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术,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第二十四条鼓励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推广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效率,科学规划、及时调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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