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誉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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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誉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word版本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誉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备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誉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誉社(下面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根据。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下面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誉社,下面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誉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
2、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一)权限(受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誉社联合社(下面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施行;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施行。(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详细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
3、、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四)农户小额信誉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
4、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第七条客户信誉等级评定。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根据(农户小额信誉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誉等级评定另行规定。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
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誉社企业客户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誉等级的评定。第八条客户申请借款。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处、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第九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下面资料。(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有效证实;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实;3、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实,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质)押的证实;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实。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合资、合作的
6、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实。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实;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6、客户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最近财务报表。7、本年度及近期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实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实资料复印件。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
7、,估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估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人)签字式样。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实,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实,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实,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
8、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第十条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第四章贷款的调查第十一条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能否完好、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能否相符。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实能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能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能否被吊销、注销,内容能否发生变更等;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实、签章能否真实、有效;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能否真实、齐全、完好;4、查验客户在
9、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二)调查客户资信及操行状况。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客户信誉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把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能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操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能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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